BXSD18-2022-0002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顺利做好象山县引领船改造项目,加强引领船改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25号)、《象山县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2022年度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涉海涉渔专安委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象山县2022年度引领船改造补助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6日
象山县2022年度引领船改造补助方案
为顺利做好象山县引领船改造项目,加强引领船改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25号)、《象山县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2022年度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涉海涉渔专安委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引领船改造,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改后补的原则,通过对现有渔船的全船救生消防系统、全船防污染系统、全船监控联络报警数字化系统、全船外观及内部舱室布局、船员起居生活处所进行系统改造,对改造为集“安全、智慧、生态、环保、美观、舒适”于一体的引领船进行补助。推动引领船在船容船貌、设施设备、生产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水平明显提升,渔民安全素质和职业素养明显提高,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
二、补助对象
引领船改造补助对象为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船籍港为象山,作业类型为资源友好型(帆张网、双拖、三角虎网等对海洋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除外),船龄小于15年(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完工,以渔船证书上的建造完工日期为准),船长24米以上的渔船,按照《象山县2022年度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进行改造,且在2022年9月01前完成改造并提交验收申请,并与2022年9月10日前验收通过的海洋捕捞渔船。
引领船应按照《象山县2022年度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改造,将现有渔船的不够完善的救生消防系统、防污染系统、全船监控联络报警数字化系统、外观及内部舱室布局、船员起居生活处所进行系统改造成救生消防设备设施配备符合法规要求、生产生活危险区域有明显警示标志、防污染结构和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监控联络报警数字化系统响应灵敏、全船外观清爽整洁、设备设施摆放合理、生活及工作处所生态宜居的引领船。
三、补助条件
引领船改造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1.改造前应由渔船所有人向相关镇乡(街道)填报提交《象山县引领船资格初审表》(附件1),经所属渔业基层管理组织、镇乡(街道)初审同意后交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审核备案;
2.渔船所有人应根据引领船建设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与有船舶改造、建造经验的施工单位签订“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并出具相应“估价清单”。渔船所有人在改造完成后向相关镇乡(街道)提交对应“改造费用结算清单”和相关证明,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改造工程评审报告”。
3.引领船改造完成后须经“象山县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后,报宁波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复验,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验收未通过的渔船在五天内按照各验收组的整改意见、现场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予以补助,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及超过整改期限的渔船不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
本次改造具体补助标准视船龄及船况而定,补助标准为改造费用的50%,0≤船龄<5年(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5≤船龄<10年(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8万元,10≤船龄<15年(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申报程序和材料
引领船改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改后补,按照“数字化、生态化、人本化、规范化”理念,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补助方案。
1.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渔船所有人于当年9月15日前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改造补助申请,填写《象山县引领船创建申报表》(附件2),同时提交船舶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象山县引领船资格初审表》、《象山县引领船改造项目设计方案》、《象山县引领船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象山县引领船改造项目估价清单》、《象山县引领船改造费用结算清单》、《象山县引领船改造工程评审报告》、《象山县引领船改造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2.审核。镇乡(街道)负责初审申报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造册,分批报送“象山县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象山县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确认。
3.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改后补”的方式,将申请补助的渔船和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在渔船所在地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镇乡(街道)以及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发放。纳入引领船补贴的渔船改造完成,通过验收前必须对改造的设备设施及卫生整洁程度保持完好,同时做好验收前考察参观配合的义务。经项目验收组验收和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打入持证人的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引领船改造补助发放与规范渔船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落实相关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形成引领船改造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资金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准确、及时、足额地将资金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守引领船改造的工作流程,成立以县监察委员会、县水利和渔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故息。鼓励群众对虚报冒领引领船改造项目补助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领引领船改造补贴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县监察委员会:0574-65739722、县财政局:0574-65753278、县审计局:0574-65715141、县水利和渔业局:0574-65796556。
附件:1.象山县引领船资格初审表(略)
2.象山县引领船创建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