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9 13:54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2〕38号 浏览次数:

BXSD00-2022-0008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7号)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功能、设计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变更;

2.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4.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5.政策调整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6.其他实质性变更。

下列行为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1.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

2.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化;

3.涉及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或红线外可分割实施的增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各审查主体分级审查通过后可予以变更:

1.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变更的;

2.原设计存在错误、缺陷,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3.既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又能符合设计规范,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明显的;

4.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且不超概算工程费,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工程维护养护成本,延长使用寿命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制定工程变更具体操作办法。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负责,对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要严格按照审查部门的意见组织实施,负责做好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工程累计变更金额为增加金额绝对值与减少金额绝对值之和。概算工程费为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

1.重大变更

(1)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2)工程累计变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3)工程累计变更金额占概算工程费的10%(含)以上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4)涉及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或红线外不可分割实施的事项,但必须的接线接坡、管涵、灌溉渠的延长衔接等且金额小于50万元的配套工程除外。

2.较大变更

(1)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

(2)工程累计变更金额按变更顺序每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

(3)工程累计变更金额占签约合同价的10%(含)以上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

(4)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变更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上报联合审查会议审议的。

3.一般变更

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和符合性联合审查制度。一般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审批,项目主管单位开展符合性审查;较大、重大变更方案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县项目评审机构组织县发改、财政、政务办等部门开展符合性联合审查;涉及设计变更的,原设计单位参加联合审查会议。

重大变更方案在联审通过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政府审定。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300万元(含)以内或累计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审定;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内,或累计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内的,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包括技术方案和费用审批。

一般变更方案审批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纪要作为审批依据。较大变更、以及重大变更方案审批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主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纪要作为审批依据。变更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审核。

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主管单位需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变更的业务指导和方案的审查监管。

第十条  工程变更方案开展符合性联合审查要求如下:一般变更方案在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报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在14个工作日内开展变更方案符合性审查;较大、重大变更方案在项目主管单位审批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报县项目评审机构,县项目评审机构在14个工作日内组织变更方案符合性联合审查。

变更方案符合性审查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组织审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该审查意见组织实施。

变更方案符合性审查主要包括变更程序、变更原则、变更依据、估算费用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出现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涝等)、事故灾难,或出现危及人身、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行应急处理,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项目评审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应急原因、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估算费用等),由县项目评审机构向符合性联合审查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建设单位在紧急情况结束后的14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报备和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应连续编号并如实载明变更日期,相关建设主体应在工程变更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在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预警平台(以下简称预警平台)上填报。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后的14个日历天内,监理单位需完成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签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协助项目主管单位完成预警平台网上填报工作(仅上传工程变更联系单,不需要附件);各审查主体再按职责、分级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审批审查工作。在审查意见出具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单位将所有变更资料(含审查意见)在预警平台上再次填报,县发改、财政部门按权限在线备案。

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县财政部门在线备案;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由县发改、财政部门在线备案。

工程变更联系单应及时在预警平台上填报和备案,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建立全过程影像资料,并经建设、全过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验证同意。影像资料应达到可作为结算审计依据的标准,能够清晰印证审批决策过程、现场情况、关键时间节点、变更工程量及费用等变更各项关键要素。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完成后,费用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除物价上涨、政府政策调整原因外,变更结算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批明确的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超过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的,按变更的分类和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咨询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政务办和行业主管等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切实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按权限做好工程变更审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完成工程变更手续办理,做好变更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管理办法要求制订并落实相关制度,内部管理混乱,造成投资失控,后果严重的;

2.应该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3.未按程序报批工程变更、未按时上网公开的;

4.未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签署不当变更的;

5.伪造虚假工程变更或者恶意变更的,或审核把关不严被虚报冒领,造成投资损失浪费较大的;

6.违规支付变更工程款的;

7.擅自将工程变更分拆,规避审批的;

8.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或无故不及时签证变更联系单,造成工程变更无法核实的;

9.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单位指各平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等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指项目立项单位。未明确项目主管单位的,由县发改部门指定明确。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09〕14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县里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县属国企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工程变更方案符合性审查的申请.doc

          2.工程变更联系单(略)

          3.工程变更方案费用对比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