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50/2022-14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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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交〔202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象山县进一步促进公路运输业扩量提质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象山县进一步促进公路运输业扩量提质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应对疫情及外部环境的影响,聚焦公路运输关键环节,通过补助及奖励等方式,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公路货物运输业向上、向好发展,有力地支撑我县经济增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企业扩大运输生产 对落户我县的道路货运企业,首次上规模(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车辆总数在50辆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的资金补助。当年内净增2年以下车龄且净增车辆数达到5辆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1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净增车龄2年内清洁能源车辆的规上企业,按照1.5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培育高成长企业 对上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的,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超过部分给予分档补助。对营业收入增幅在3%(含)至10%(含)的,按增幅部分的3%给予补助;对营业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按增幅部分的4%给予补助。 三、鼓励本地企业联合发展 由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本地道路货运企业联合组建而成的规上道路货运企业,在存续期间,按每年给予5万元进行补助。 四、促进公路运输业降本增效 鼓励全县拥有20辆及以上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企业优先选择高速通行。从2022年起,以每家企业上一年度每年象山县域内(包括象山港大桥)的高速通行费作为基数(具体以县交通运输局认定为准),有效期限内每年度象山县域内增加的高速通行费部分给予50%的资金补助。 道路货运企业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注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申请补助的上一年度至本项条款有效期限期间企业每年的车辆保有量应保持在20辆及以上。 五、做好一站式许可服务 开设绿色通道,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全力协助新落户货运企业办理许可手续,做到“速办快结”一站式服务。 六、监督与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的道路货运企业必须是我县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标注区外的除外)的非危运企业。申请企业对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其骗取的有关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其纳入交通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做好相应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受补助对象符合相关要求。 (二)道路货运企业净增车辆(新能源车辆)应是当年购置或县外转入我县车辆,县内转户车辆不享受补助政策,所购车辆必须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三)享受过车辆补助的道路货运企业,三年内需保持与享受补贴时同等的车辆总数(总数统计时不包括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未参加年检年审的车辆、年行驶里程低于3万公里的车辆),否则补贴予以全额追还。 (四)符合第三项条款的道路货运企业,不享受第一项条款补助。 (五)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项目与本县出台的其他奖励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但不得重复申报。 企业当年享受补贴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其综合地方财政贡献,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本办法补贴政策。 七、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执行期内,交通运输企业出现以下问题的,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运输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取消享受资格; 2.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等级为D级,取消享受资格;3.其他需要取消享受资格的情形。 (二)公路运输业扩量提质扶持补助申请,原则上第二年的第二季度开展,具体以通知文件为准。由象山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按照补助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抽查,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公示期内的相关答疑工作,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 (三)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内如遇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