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510/2022-16159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2-12-19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来 源

县财政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财采〔2022〕644号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公布象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3年版)并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象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乡(街道)、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象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3年版)见附件,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县级为30万元。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县级和省市统一为4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j.ningbo.gov.cn/)是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

二、采购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各项支出安排和采购需求,编准、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追加或调整,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得采购。按照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应按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中的末级采购品目填报。

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及时通过“智慧财政”或“政采云”平台编制采购计划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具体采购规则如下:

(一)货物类集中采购项目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全省采购需求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他货物类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单位应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

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未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未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单位应通过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进行采购。

我县集中采购机构是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四、分散类采购项目,具体采购规则如下: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金额2000万以上(年)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依法组织采购。鼓励采购人将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单位向党报、党刊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国家垄断行业支付的相关费用,不纳入政府采购。

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参见宁波政府采购网“表格下载”栏目中《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需提供资料说明》),在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六、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年初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并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

七、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设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完善内部机制、细化内部流程、强化内部监督和纪检监督,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其中,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采购需求源头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依法规范开展履约验收,落实验收责任,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绩效。对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年)的项目,在采购公告发布前,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需求征求意见”栏目进行预公告,征求供应商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格条件、预算金额、实质性响应条款、无效投标情形、技术参数或服务标准、商务条款、评分办法等,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收到的反馈意见确属合理合法的,应当在制定采购文件时采纳。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预算价的管理,对市场调查不充分,采购预算过高,特别是以个别供应商报价作为采购最高限价确定采购预算价,中标价在最高限价40%以下的,将视情追究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采购单位应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货物类采购评分分值设置中,应突出采购的货物主体的评分。货物类采购价格分设置低于40分、服务类采购价格分设置低于20分的,采购单位须向代理机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代理机构可以视情设置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八、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及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领取方式应由供应商自主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采购合同应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可不在采购单位现场签订,允许供应商盖章后送达。采购合同应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公开。

九、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验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象山政府采购管理审批平台“项目验收”模块告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随机对部分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十、各采购单位要增强政府采购主体意识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县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象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3年版).xls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