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ylbz/2022-14739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医保类-

成文日期

2022-12-23

发布机构

县医疗保障局

来 源

县医保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医保〔2022〕3号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象山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和基金构成等有关医保政策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补缴比例及补缴办法调整如下:

一、调整补缴时缴费比例

退休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申请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比例统一为6.3%,补缴金额不计入个人账户。

二、调整补缴办法

(一)明确调节系数

1.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补缴基数的征缴依据为《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11〕35号)及《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甬人社发〔2012〕177号)规定,且按不高于本省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调节系数确定,系数为8/6.3 。

2.202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补缴基数按办理医保退休补缴手续时的征缴依据并乘以调节系数确定。2022年12月1日前的系数为8 /6.3 ;2022年12月1日起的系数为7.1 /6.3,今后调节系数随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动而调整,最终调整为6.3/6.3。

(二)其他

1.延缴人员提前一次性补缴按上述规定补缴延缴剩余月数。

2.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