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结合象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13日共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王静静,联系电话89387325。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1.关于《象山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象山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象山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8月20日,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1月25日,浙江省人大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制定出台《象山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有利于加快发展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解决好生育人群的“后顾之忧”,对象山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且深远的意义。
二、制订依据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甬党发〔2021〕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托育机构管理的通知》(甬卫发〔2022〕81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4号)等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自10月起,《管理办法》已与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两家重点部门进行面商并征求意见,已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管理办法》试行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针对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导向,对加快我县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发展,尤其在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照护支持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方面提出相应意见和政策措施。
(一)总则。对《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资金补助。补助经费包括普惠托位建设补助、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社区照护服务补助和示范奖励补助。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建设补助按照1万元/托位标准(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运营补助按照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实际收托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300元补助(限补三年,公办性质减半)。
(三)资金补助程序。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情况,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提供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
(四)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资金补助核查制度,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时间、解释部门等内容。
象山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供给体系,扶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甬党发〔2021〕29号)、《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配套制定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补助对象和标准、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各项补助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指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含本年度超过3岁但未满足进入幼儿园小班的幼儿)。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在我县辖区内依法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通过普惠性认定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对申报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保障基本、普惠为主,注重绩效、示范引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补助
第六条 资金补助项目包括普惠托位建设补助、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和示范性奖励补助。补助有效期暂定为3年,后续根据上级政策再做调整。
第七条 普惠托位建设补助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承担。
(一)普惠托位建设补助。社会力量新建并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普惠认定的托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托位数核定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最高不超过备案托位总数)。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印发后符合条件正常运营的新建普惠托位,享受普惠托位建设补助。
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新开设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经普惠认定,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以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国家、市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存续期间经普惠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入托天数累计达15天但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补助资金,15天以下的当月不予补助),补助资金按年发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月数),限补三年(从首次享受运营补助的首个月起算)。
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班,按照规定提交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并通过审核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班和公办托育机构,按一半标准予以运营补助。
半日托、计时托补助根据机构托位运营补助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统筹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照护服务项目。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参照市级财政每年按照全县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每年配套落实专项资金30万元。
1.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补助。对通过验收,达到省级婴幼儿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驿站,给予一次性3万元/家的建设补助。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驿站,给予每年5000元/家的运营补助。
2.儿童早期发展及家庭养育指导活动补助。每年落实专项资金20万,家庭养育小组活动不得少于200场。
3.家庭托育点补助:家庭托育点经登记备案后,给予5万元/家的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点(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补助。对规范运营的家庭托育点,给予每年5000元/家的运营补助。
第九条 示范奖励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对承担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在建设完毕并通过市级验收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三章资金补助程序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情况,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提供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资金执行情况和预算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工作推进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资金预算需求计划及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二)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结算表、预算表和补助清单。
第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一般性转移方式下达到县。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程序按对象不同分两类,具体程序如下: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
1.绩效考核。县卫生健康局在每年4月份前组织对已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上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得分率高于80%的,给予上年度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不予补助上年度财政资金。
2.资金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于每年4月份前,向镇(乡)街道提交资金补助申请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
3.资金审批。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5月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结果,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
4.资金拨付。每年7月底前,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后,将上年度补助资金拨付至普惠性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5.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暂定为3年(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在有效期内经县卫生健康局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主动申请退出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县卫生健康局批准,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停止办托的,机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按规范程序开展清算等工作,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补助
1.社区婴幼儿照护驿站补助。通过验收后正常营运的婴幼儿社区照护机构,由所属镇(街道)向县卫健局提出补助申报;县卫健局组织对申报的驿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拨。每年12月1日后提出申报的成长驿站,将于次年11月底前下拨。
2. 儿童早期发展及家庭养育指导活动补助。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及家庭养育指导活动的机构,经属地镇乡(街道)审核后,向县卫健局提出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活动计划、活动记录、活动签到、活动照片和视频等相关资料,县卫健局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拨。每年12月1日后提出申报的,将于次年11月底前下拨。
3. 家庭托育点补助。经备案后正常营运的家庭托育点,属地镇乡(街道)向县卫健局提出补助申报,县卫健局组织对申报的家庭托育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拨。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财政局报备,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将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第十五条建立资金补助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补助对象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对运营补助对象和社区照护服务驿站、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等进行抽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七条对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托育服务机构不予资金补助: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使用范围,不得以分红、奖金、福利等形式用于个人分配,不得采取虚列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一旦发现,依照《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补助对象限于2025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
象山县社区婴幼儿照护资金补助申请表.docx
象山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docx
象山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docx
象山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