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2-147451

组配分类

义务教育

成文日期

2022-02-28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优待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我县人才首位战略,进一步做好全县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根据《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8〕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关于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县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22〕5号)、《关于象山县“半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县政发〔202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人才子女入学(含转学,下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以下三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根据最新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A类(顶尖)人才、B类(特优)人才、C类(领军)人才、D类(拔尖)人才、E类(高级)人才;

第二类对象:象山“半岛英才”双创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双创人才;

第三类对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世界知名大学和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全日制本科生。

此外,经县委人才办认定,学术、技术水平、贡献价值、社会影响等相当于《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高级)及以上的人才,由县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核并确定人才类别,享受相应类别对象待遇。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述适用范围中所列人才(简称人才,下同)的审核及子女入学事宜的协调统筹。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的认定。县教育局负责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落实人才子女在中心城区的入学安置工作。其他乡镇(含爵溪街道)负责申请乡镇学校就读的人才子女入学安置工作。

2.分层安置原则。县教育局会同人才部门制定不同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安置方案,并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和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学位,保障重点,有序安置。

3.优待优惠原则。人才子女享受本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入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段公办学校时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在报考或转入我县高中阶段学校等方面,也给予一定的政策保障。公办非义务教育段学校入学所需费用,按照户籍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4.统筹安排原则。县教育局根据人才户籍所在地(无户籍的根据实际居住地),按相对就近原则,分层分类安排其子女入学。如果指定接纳人才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学位不足时,由县教育局统筹协调,在周边有空余学位且社会公认度较高的学校(幼儿园)安排入学。

三、优惠政策

(一)第一类对象优惠政策

1.A类、B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读我县公办幼儿园、义务段公办学校的,可通过县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开辟“绿色通道”选择就读一次,按照本人意愿,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予以优先安排解决。

2.C类、D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段公办学校的,持有户籍或房产证可优先就近予以安排,也可以通过县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绿色通道,在“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指定学校”中选择就读一次。指定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每3年确定一次,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公布。

3.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段公办学校的,持有户籍和房产证的可优先就近予以安排;持有户籍或房产证的,可在“户房一致”学生(通称“一表生”)安排后予以优先就近安排。其中持有博士学位的可通过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绿色通道选择就读一次。

4.A类、B类、C类、D类、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读我县优质民办幼儿园、义务段优质民办学校的,优先予以安排。

5.在本县初中就读且非本省户籍的A类、B类、C类、D类、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经县中招办审核,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与本县户籍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申请转学到我县高中学校就读的,按照等级相当原则安排入学。其中A类、B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可通过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绿色通道再享有一次选择权。

(二)第二类对象优惠政策

1.第二类人才子女需就读公办幼儿园、优质民办幼儿园的,优先予以安排。

2.需就读义务段公办学校的,持有户籍和房产证的可优先就近予以安排;持有户籍或房产证的,可在“户房一致”学生(通称“一表生”)安排后予以优先就近安排;也可通过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绿色通道选择就读一次。需就读我县义务段优质民办学校的,优先予以安排。

3.在本县初中就读且非本省户籍的,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与本县户籍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申请转学到我县高中学校就读的,按照等级相当原则安排入学。

(三)第三类对象优惠政策

1.第三类人才子女需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段公办学校的,“一表生”可视同落户年限增加一年,并按先后顺序安排;“二表生”、“三表生”或有房无户或无户无房(按照实际居住地)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2.需就读我县优质民办幼儿园、义务段优质民办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

申请人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象山县人才子女入学(转学)申请;

2.由县委人才办或人社部门认定的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居住证明、聘用合同等其他与入学相关的材料。

(二)审核办理

县教育局审核材料后,根据人才子女的入学申请和上述优惠政策安排入学,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归口部门或人才本人,通知有关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三)时间安排

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幼儿园)入学一般应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报名时进行。新引进人才子女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星期提出,其中A类、B类、C类、D类、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可不受此限制。

五、相关说明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才。

2.全球TOP200高校指QS、THE、ARWU任一榜单发布的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限申请年度最新排名。

3.“一表生”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该学区;“二表生”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与住宅房均在该学区;“三表生”指适龄儿童、少年家庭有该学区户籍,但不属于“一表生”、“二表生”的。

六、工作要求

1.提高站位,落实责任。深刻认识妥善安置人才子女入(转)学对我县打造新时代人才强县的重要作用,科学制定人才子女入学操作方案和具体细则,明确责任部门、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及时跟踪督办人才子女入(转)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人才安心在象工作。

2.健全机制,强化服务。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解决人才子女入(转)学需求,优化人才子女入(转)学办理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相关证明材料,实施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全程代办,切实解决人才后顾之忧。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网站、自媒体、宣传栏等途径,加强人才子女入(转)学政策宣传,让人才了解优惠政策、办事程序。同时,积极做好政策解读、沟通工作,助推全社会形成尊才、敬才、爱才浓厚氛围,为“聚力一二五,走好共富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滨海花园城市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冲突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其他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象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人才认定部分由象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象山县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快捷方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