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象山县人民政府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文件要求,由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起草的《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2022年5月13日至6月11日。

如有问题建议,请与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张灵启,联系电话:0574-65006953。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全县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就全县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2日起,全县各镇乡(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等20个条线230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1)。涉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2022年6月12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本公告自 2022 年6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象山县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2022年).doc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划转公告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今年,根据省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我县全面开展“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全县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赋权模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以自身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推进街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采取赋权方式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编制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为及时推进工作开展,我指导办代象山县人民政府草拟了《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自3月1日全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后,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中选择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至街镇,以街镇名义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共梳理确定全县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执法事项230项、涉及20个执法领域。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22]1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全县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中选取确定,并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二)事项职责边界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确定;

(三)全县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完善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