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19576017/2022-13379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机构

县公积金中心

来 源

县公积金中心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房金〔2022〕77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及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甬房公办〔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象山县实际,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进行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逾期记录已报送征信部门的,予以调整。

三、自2022年5月起,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象山县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提高至1500元。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