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5922 /2022-14567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2-04-26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农发〔2022〕17号

关于印发《2022年象山县环境友好型肥料推广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办,有关肥料生产供应单位:

为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科学施肥技术成果应用与化肥减量增效,根据《象山县环境友好型肥料推广补贴管理办法》(象农发〔2020〕 1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环境友好型肥料推广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肥料类型

补贴的环境友好型肥料包括商品有机肥和作物配方肥,其中商品有机肥由我县通过招投标入围供肥企业生产,作物配方肥由符合条件的备案企业供应。

二、应用范围

补贴肥料可应用于所有种植业生产活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耕地上花木种植。

三、补贴对象

在我县行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及农户。

四、补贴标准

根据本年度预算安排,补贴标准分别为:商品有机肥200元/吨、作物配方肥400元/吨。

五、补贴流程

1.主体购肥。环境友好型肥料购买实行实名制,周年内申报购肥补贴的购肥户应由同一人提出申请,农户购买补贴配方肥,应通过“浙农优品”(肥药实名制购买系统)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实名购买。规模主体直接采取“订单式”、“团购式”购买环境友好型肥料,由购肥主体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所在地镇(乡)、街道农办提出肥料补贴申请, 经镇(乡)、街道农办审核通过后,自主选择供肥企业和肥料品种,并全额支付货款。小、散农户(周年购肥数量1吨以下)购买补贴配方肥,可在“浙农优品”平台的实名制购肥环节直接扣减补贴额度。

2.审核与公示。公示时间按早稻、晚稻、小麦(油菜)分三次进行。各镇(乡)、街道农办对规模种植主体的种植作物、面积等情况核定补贴数量,并对属地农资店销售政府补贴配方肥的名单、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将相应补贴信息在镇乡(街道)指定公示栏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初末定位拍照留存。

3.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镇(乡)、街道上报的公示资料和核定名单、“浙农优品”后台配方肥销售记录,结合供肥(销售)企业提供的农户付款情况,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对支付全款的规模主体或农户通过“一卡(折)通”发放补贴。对通过“浙农优品”平台向小、散农户销售补贴配方肥的农资销售企业(网点),按实际销售情况将补贴发放给农资销售企业(网点)。

六、供肥企业

根据公开招投标和企业备案结果,确定下列8家企业为我县今年补贴肥料供应企业,购肥主体或农户可在供肥企业或其授权农资销售企业(网点)自主选购所需肥料。

1.商品有机肥:象山龙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象山石浦创新禽业专业合作社、宁波怡涵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2.作物配方肥:象山丰润农资有限公司、宁波金惠利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甬丰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农资集团宁波惠多利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补贴肥料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七、补贴控量及田块轮换

各地要严把购肥补贴审核关,合理分配补贴指标,避免肥料超范围和超量使用。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1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补贴量累计不超过2吨/亩。粮食(水稻、小麦、油菜、旱杂粮)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配方肥补贴量不超过50公斤/亩。

八、其他事项

供肥企业应加强肥料质量控制,根据中标(备案)价格和核定的最高供应量供应补贴肥料,并如实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供销售清单、购肥发票、出库单和付款凭证(银行汇款或现金缴款证明)等补贴对象的购肥付款证明,“浙农优品”平台销售企业(网点)还需提供购肥的小、散农户清单、联户增值税发票(单个发票数量以1吨为限)。严禁弄虚作假,伙同补贴对象变相套取补贴资金,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按照《象山县环境友好型肥料推广补贴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补贴发放以付款日期为准,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未付清货款的不予补贴。

附件:1.象山县环境友好型肥料补贴核定情况汇总表.docx

2.2022年环境友好型补贴肥料汇总表.docx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