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赋能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乡村振兴、支持创业创新、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加快构建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现就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电子商务空间载体建设
1.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鼓励国有企业利用改造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房产,提供给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用于打造直播等电商集聚空间载体,大力发展电商直播等新消费场景和乡村振兴新模式,提升商业人气和消费活力。鼓励社会资本开发运营电子商务园区,在其正式投入运行且首次入选省、市级电子商务园区,给予项目运营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综合奖励。鼓励园区参与省、市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级评定,通过省A、AA、AAA、AAAA、AAAAA等级认定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市A、AA、AAA、AAAA、AAAAA等级认定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跨境电商空间载体示范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对首次评选为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首次评选后每年通过复评的园区,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直播电商基地(中心)建设。鼓励园区、楼宇、市场等与电商平台、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建设视频制作、选品展示、场景直播等直播基地(中心),在其正式投入运行且第一次入选省级、市级基地(中心),给予项目运营企业50万元、30万元的综合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做大做强
4.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对达到限额以上纳入商贸统计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线上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推动优势产业与电商融合发展。对传统企业、电商企业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工业、农副、文旅等特色产品,年网络销售额增长超过12%的,对年网络销售额增长部分分别给予1%(工业品)、2%(农副、文旅)奖励,去年实绩为零的,按减半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企业通过线上平台拓展业务。对通过国际、国内B2B、B2C等网站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网站服务费60%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平台最多奖励1次,一家平台奖励上限4万元。对企业自建线上独立站等营销平台且有经营实绩的,给予不超过其平台开发、运维和数字化营销费用20%的奖励,奖励上限20万元。
7.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电商相关展会。对参加各级商务部门指定的电商展会,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摊位费500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8.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工作。对纳入宁波市跨境电商B2B试点的企业,按照其申报的跨境电商出口额每1万美元最高奖励1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1210”“9610”“9710”“9810”等海关模式申报的跨境电商出口额,每1万美元额外再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鼓励跨境电商服务设施建设。对自建(包括购买、租赁、并购)海外仓项目,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企业自用仓奖励5万元,对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家的公共海外仓奖励10万元。
10.加强跨境电商出口品牌培育。鼓励跨境电商品牌化、品质化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或国际认证的,按照5000元/个标准补助;鼓励申报跨境电商知名品牌,对成功申报“省级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的,给予奖励30万元。
四、支持直播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11.做大做强直播电商品牌。鼓励企业利用直播方式开展销售模式创新,将本县名特优农(水)产品、工业品、文旅产品打造成直播电商品牌,对品牌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在其它政策基础上再按照直播销售额1%给予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培育壮大直播电商服务企业。鼓励MCN或服务机构通过孵化、签约主播,并与我县优势品牌及资源合作,帮助本地企业开展直播带货、内容运营等服务,按照申报年度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鼓励推动传统企业直播应用。企业委托县内、县外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14.鼓励企业开展农村电商营销活动。对企业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2%、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15.鼓励企业电商下村。对相关企业通过开发APP、小程序等电子商务手段下沉农村市场,为村民提供与城市同等优质的菜篮子商品,覆盖村点10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个村点给予2000元奖励,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鼓励开展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对年度成功创建省、市、县“电商专业村”或“农产品电商示范村”等农村电商相关示范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六、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生态
17.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根据省商务厅考核结果给予运营主体奖励,考核获得良好、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县公共直播中心建设,我县企业建立公共直播间,当年培育和发展象山10个以上企业或个人直播运营并产生直播实绩,经认定奖励运营企业20万元,服务企业每增加一家再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8.鼓励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鼓励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建立象山县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我县企业提供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当年帮助象山5家以上企业运营并产生跨境电商实绩,奖励20万元,服务企业每增加一家再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9.鼓励建设完善电商供应链平台。鼓励协会、企业等整合县内产业供应链及公共仓资源,降低采购、快递等成本,对销售象山本地产品年快递单量5万单以上,统一快递发货的企业,经县商务局认定,对县外快递单按2元/单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鼓励建设特色产业电商基地。依托象山优势产业,鼓励第三方机构积极与抖音、快手、知名MCN机构等渠道合作推进针织、海鲜等产业电商基地,对获得平台官方认可的产业电商基地运营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21.鼓励申报创建电商示范项目。对入选国家、省、市级电商试点、示范等相关项目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电商大赛。对参加获得国家、省、市电商大赛三等奖以上名次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3.每年组织县十佳电商企业、县十佳直播企业(达人)等示范评选,给予表彰鼓励。
八、附则
24.本意见与县内其他现行有效的电商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县内其他现行有效的电商政策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25.本意见中货币单位除注明是美元单位以外,均为人民币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里涉及的汇率均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上年度年末汇率中间价。网站服务费主要包括:网站营销推广费用、网站其他服务费。
26.当年度有追究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等涉罪行为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27.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意见中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