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域铁路象山线工程建设征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9 14:23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2〕29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域铁路象山线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屋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域铁路象山线工程建设征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宁波市域铁路象山线工程建设征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域铁路象山线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屋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21〕352号)以及《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宁波市域铁路象山线工程

二、征迁工作职责分工

征迁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负责落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铁办负责与上级部门的对接和征地拆迁的统筹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房屋征迁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牵头丹东街道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

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心负责牵头丹西街道、贤庠镇、大徐镇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

发改、公安、住建、交通、水务、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丹东街道、丹西街道、贤庠镇、大徐镇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

三、征迁范围

征迁范围包括铁路规划项目红线内征收范围、红线外补偿范围以及铁路建设涉及的需迁改线路、管线(主要包括电力、通信线路、供水、排水管道、输油、输气、输料及热力管道)等。

红线内征收范围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内(包括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各功能用地。

红线外补偿范围包括:

1.铁路建设涉及不改变土地权属的“三改”用地及相应地上附着物。

2.铁路两侧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3.施工期内使用的铁路红线批准范围以外的施工用地,包括弃渣场、制梁(板)场、铺架基地、材料加工(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用地及相应地上附着物。

自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违反规定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自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迁范围公告后,按规定暂停办理房屋征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手续。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办理上述手续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婚迁除外)、分户、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作为补偿依据。

四、土地征收标准和处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象政发〔2021〕22号)文件执行。

(二)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象政发〔2021〕23号)文件执行,无法迁移的苗木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坟墓迁移墓地墓位基准价格确定为8500元/座(双穴)进行补偿,每增减一穴对应增减600元。公共墓地基本服务费的骨灰墓进(退)穴费120元/穴/次,推行火化前已建遗体墓进(退)穴费600元/穴/次,特殊服务费(到户)800元/座。坟墓迁移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包干到镇乡(街道)统筹实施。

3.杆线及地下管道等设施迁移:先由业主与管线单位共同确定迁移方案,再由管线单位提供迁移工程预算,业主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实施。如提高迁移建设标准,增加费用由管线单位自负。迁移工程造价含建安费及政策处理相关费用。

(三)“小三改”和边、死角地补偿标准和处置意见

小三改”和边、死角地费用以征地拆迁等总征迁费用的8%标准包干给涉及镇乡(街道)实施(其中5%下拨给属地乡镇,3%全线统筹)。征用红线以外的边角(田),面积为同一地块征用面积70%以上,且剩余连片面积少于0.25亩或同一地块征用面积50%以上至70%以下、且剩余连片面积少于0.2亩的,按土地征用片区价的50%进行补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无法通过三改措施恢复耕种并经县级相关部门认定为死角地的,按土地征用区片价标准全额补偿,死角地总量控制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四)海(淡)水养殖塘处置意见

同一养殖塘已部分征收,红线外剩余养殖塘面积小于1.9亩且属于集体土地并难以恢复其他用途的,可作为边角塘处理,边角塘按土地征收区片价50%补偿;红线外剩余面积超过1.9亩,应重新建坝恢复养殖,建坝费按坝体长度180元/米补偿。当年度难以恢复养殖的,应考虑暂停养殖一年,按当地上一年实际平均租金补偿当年度塘租费(补偿面积按征收后剩余面积计算)。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继续暂停养殖的,需县级相关部门书面确认。

(五)临时用地处置意见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象政办发〔2016〕132号)文件执行。

(六)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42号)文件执行。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意见

征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意见参照《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26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收集体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发〔2019〕147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象政发〔2021〕1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六、工作经费支付标准

本工程政策处理工作中,房屋征收按实际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提取工作经费,其中:20元/平方米用于县房屋征收中心征迁管理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费用等开支,55元/平方米拨付至实施单位用于征迁经费支出。其他征收工作经费按政策处理补偿费总额(扣除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5%进行核定,其中:2%由相关部门统筹使用,3%拨付属地镇乡(街道)统筹使用。

七、其他事项

(一)铁路沿线站点综合开发片区征迁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