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象山县丹桂花园人才公寓(二期)销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23-01-31 09:52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3〕3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自《象山县丹桂花园人才公寓(二期)销售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人才安居相关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吸引了大批人才申购。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款内容不明确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此前人才或配偶已购买丹桂花园人才公寓(一期)或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实物分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宁波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不能参加本次申购。

二、人才或配偶已享受过住房补贴或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的,列入本次申购对象,但应退回已享受的补贴。

三、本补充规定有效期与《象山县丹桂花园人才公寓(二期)销售管理办法》相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