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8 08:51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3〕18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并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全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3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七大禁令”:

(一)禁止从事点烛、燃香、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进山狩猎、烧蜂窝;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   6599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