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3-157762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县级政策
政务公开
2023-11-02
县政府办公室
县府办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政办发〔2023〕4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象山县仓岙、上张、隔溪张、平潭、溪口、大塘港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象山县仓岙、上张、隔溪张、平潭、溪口、大塘港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水库工程安全,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仓岙水库、上张水库、隔溪张水库、平潭水库、溪口水库、大塘港水库因预泄、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等需要向下游放水时,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象山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象山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象山县水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水库管理中心)、水库下游沿溪各乡镇(以下简称下游乡镇)及村(社区)。 本方案涉及水库下游乡镇:仓岙水库为墙头镇;上张水库、隔溪张水库、平潭水库为西周镇;溪口水库为茅洋乡;大塘港水库为定塘镇、新桥镇。 第五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根据放水预警信息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乡镇放水预警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负责发布水库放水预警信息和放水调度令;负责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放水预警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 县水库管理中心职责: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放水预警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河道巡查;负责本单位预警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技术培训,配合做好放水预警演练。 第八条 下游乡镇主要职责:负责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水库下游各村(社区),具体落实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库放水影响区域的安全巡查和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负责预警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管理;负责制定超过河道安全泄量的应急转移方案,以及开展日常宣传和演练。 第九条 村(社区)主要职责:负责通知区域范围内放水影响区域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要求组织好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协助乡镇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和避险工作的入户宣传。 第十条 水库放水情况主要有正常放水、预泄和泄洪、特殊情况下放水等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正常放水时根据放水流量确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 当水库向下游河道放水流量小于等于10立方米/秒时,不发布预警信息。 当水库向下游河道放水流量大于10立方米/秒时,发布预警信息。 正常放水是指水库为满足城市供水、下游河道正常生态用水、下游农田灌溉需要通过放水设施小流量放水、因放水设施检修或带水调试等情况放水。 第十二条 当水库预泄和泄洪时,发布预警信息 1.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内放水预警: (1)县水利局按照一般情况下提前2个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个小时的规定,立即向下游乡镇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并向县水库管理中心下达调度令; (2)县水库管理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和调度令后,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放水预警、安全巡查等工作,按照水库调度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实施预泄和泄洪作业; (3)下游乡镇在接到放水预警信息后立即启用相关预警设施,同时下沉到村(社区)组织相关工作,村(社区)在接到乡镇通知后,立即做好河道安全巡查和行洪保通工作,妥善处置影响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的问题,对有严重影响的特殊河段、路段采取管控措施; (4)水库调整下泄流量在放水调度令范围内,或新调度令的下泄流量小于原下达的调度令的下泄流量,均不再重新预警;若新调度令的下泄流量超过原下达的下泄流量时,须按预警流程重新预警。 2.下游河道超标准放水预警 (1)当水库计划泄洪流量超过下游河道过流能力时,县水利局下达水库放水调度令,同时向水库下游乡镇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县防指备案,调度令和预警信息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下达。 (2)县防指根据放水预警信息,立即督促下游乡镇、村(社区)、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人员、财产转移避险工作,及时转移洪水影响区域内群众,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下游乡镇、村(社区)、有关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及时组织做好洪水影响区域人员和财产安全转移避险、河道安全巡查等工作,确保影响区域人员安全和水库按时放水。 (4)县水库管理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和调度令后,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放水预警、安全巡查等工作,按照水库调度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实施放水作业。 第十三条 大塘港水库向外海放水时,根据水闸操作规程的相应放水操作规定组织预警。 第十四条 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等特殊情况下需放水时,参照预泄和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十五条 预警方式包括广播、电话、传真、短信、警报、浙政钉、微信等,发布的预警信息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各预警责任部门应明确职责,落实预警和巡查人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确保信息畅通、责任到位。 第十七条 根据预警工作需要,各责任单位要完善沿线预警广播等设施设备,通过视频监控、短信通知、即时通讯等数字化手段,提高安全保障和预警效率。 第十八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