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象山县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方案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照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样板县和现代化滨海花园城市要求,坚决守牢“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以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为前提,以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为主线,依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健全收益分配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交易市场秩序,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积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相关制度协同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二、具体内容
围绕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探索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实现形式、利益平衡机制、入市关联制度等重要问题,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象山实践经验。
(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1.坚持规划引领。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时序。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发展乡村产业、乡村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优化编制方法。坚持从国土空间保护开发的长远目标、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出发,在底线管控基础上,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把握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涉及的利益平衡。实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明确规划条件的约束作用,优化规划许可管理制度。
(二)合理确定入市土地来源、用途和绩效
1.明确土地来源。对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
块内平整到位及基础设施配套符合要求的,可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序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在妥善处理原使用集体土地相关权利关系的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照要求入市。鼓励属地镇乡(街道)开展入市土地摸底调查,合理选择拟入市地块开展地籍调查,划定不动产单元并编制代码,推进“一码管地”,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
2.加强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按照宏观
调控、产业发展布局等要求,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统一管理。入市土地可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仓储、商业、旅游、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私人会馆等。鼓励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探索农旅融合发展模式。
3.注重绩效管理。入市地块参照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明确产业项目准入、开竣工和投达产等要求,加强投资强度、产值(营业额)、亩均税收、环保等指标管理考核,着重提高入市地块的绩效。
(三)尊重农民集体入市主体地位
1.明确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行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入市前,土地所属行政村集体应完成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赋码程序。属于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或属于自然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均可委托所在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权利义务;属于镇乡(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可委托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等乡镇全资公司实施入市。
2.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尊重农民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的意愿,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能。充分发挥村
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执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制度,对入市主体提出的入市动议、入市方案、委托事项、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依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乡(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事项须经镇乡(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入市宗地出让、出租等信息及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交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须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开。
(四)规范入市程序
1.编制计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一并纳入,统筹安排入市规模、结构和时序。
2.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向当地镇乡(街道)递交入市申请。入市主体在提交申请前须按县政府农村小微权力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入市申请书应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用途、地块投入产出效益等基本情况并附《项目投资建设三方监管协议》和相关会议纪要。地块所在镇乡(街道)对拟入市地块的权属状况、土地使用现状、政策处理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对入市地块相关要求出具审核意见。
3.制定方案。入市主体可委托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产业准入、使用年限、交易方式、入市起始价格、规划条件、开竣工约定、投资强度、投达产时间、产值(营业额)、亩均税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入市起始价格可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委托评估并确认。入市方案应由入市主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内容除了入市方案外,还包括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其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入市方案需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请县政府核对。
4.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程
序、规则,采用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方式进行。入市交易纳入
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进行。入市主体应委托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土地有形市场等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由受委托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签订合同。土地成交后,入市主体和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时间签订合同,同时与属地镇乡(街道)签订《项目投资建设三方监管协议》。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相关省市建设用地监管系统。
6.登记服务。按照约定,入市主体应及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竞得人在及时缴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价款、税费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健全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1.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比例由县财政局予以明确,并优先用于农业农村。县财政局应加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入库、使用管理等。
2.规范农民集体内部使用。农民集体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
理。农民集体使用所得的入市收益,应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内部使用
入市收益时,应兼顾集体和成员个人利益。
(六)着力加强入市监管服务
1.加强利用监管。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乡(街道)和入市主体的共同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供后动态巡查、信用体系管理等措施,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
2.优化市场化服务。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同等的地价监测、信息发布规定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及时组织更新我县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提供推介、咨询、估价、勘测、设计、融资担保等市场化服务。
(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受法律保护,强化合同履约管理。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资或者抵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符合规定需提前收回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期限届满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方式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合同执行产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深化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等研究
1.深化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协同机制。依法依规
实施成片开发土地征收,衔接深化入市试点工作,健全完善两种
方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用地制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探索
区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统筹年度入市和土地征收的规模、用途、
布局。探索制定通过入市保障用地需求的建设项目目录或清单。
2.深化入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协同机制。探索衔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批准拨用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集体使用之间的关系,保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不同制度间的平衡。
3.深化入市与相关制度改革的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等的协同,充分发挥政策的集成作用。按照加快建立多
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在一些区位
合理、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探
索稳妥有序将入市土地依据规划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有效措施。探索妥善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合理路径。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除外)。
(二)试点时间: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总体分为准备部署(2023年3月-2023年10月)、组织实施(2023年11月-2024年9月)、试点总结(2024年10月-2024年12月)三个阶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
成立象山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象山县支行等部门及各镇乡(街道)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入市试点工作各自管理服务职责,领导小组在入市试点工作期间统筹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强化部门协同,规范试点实施
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同时,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集成,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风险防控
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全过程社会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严防突破底线,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四)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回应民众关切。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试点经验成效的总结推广,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