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23日,李某等13名劳动者先后来到象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投诉徐州某劳务外包服务公司拖欠2023年8月至10月劳动报酬225059.15元。经调查核实,该劳务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徐州市,2022年12月在宁波市象山县承包了象山某船厂船舶修造业务,直至2023年5月双方签订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未约定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关键内容,施工期间多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情形,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较大争议。2023年8月份以后,工程款开始未按照劳务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单进行支付,最终导致102名农民工1151559.99元工资被拖欠。
二、查处过程
象山县人社局第一时间予以立案并于10月26日、27日连续两日前往项目所在属地乡镇,联合对该起欠薪涉及的各方主体进行就近调查和调解。经查明:该劳务公司共拖欠102名农民工1151559.99元工资,经协调现场由甲方船厂支付工程款450000元用于垫付工人工资,因尚有工资701559.99元未支付,该局责令劳务公司于10月31日前改正。10月27日,案件调处过程中,现场农民工众多约有40余人,其中陈某等5人以讨薪为由,集体爬上工地“龙门吊”以轻生威胁付款,后经调查该五人系该工程中的个人分包老板,五人被劝下并被带回派出所调查,后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均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因未按时完成整改,该局于11月10日对劳务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壹万捌仟元,并于11月20日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考虑到劳务公司与船厂的船舶修造合同内容不规范,对后续工程款造价结算和款项支付都会造成较大影响,且该案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时值年关敏感期,象山县人社局为剩余42名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统一申请劳动仲裁,以便更快衔接司法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该局继续与双方公司进行协调,争取实现甲方代付。
三、法律分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作为行为政执法部门,象山县人社局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本案中,该劳务公司共拖欠102名农民工2023年8月至10月工资1151559.99元情况属实,欠薪行为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严重损害农民工工资权益。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该公司处罚款罚壹万捌仟元。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顾我局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因此我县公安局对陈某等5人爬“龙门吊”讨薪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四、典型意义
2023年以来,以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为代表的海洋制造业发展态势良好,有力支撑海洋产业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注入新动力。但船舶修造业的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类似于传统建筑业,工程量大、工期长、涉及木工、焊工、钢筋工等各类工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个人层层转包,也存在平时以支付生活费为主、年底或者工程阶段性完工支付剩余款项情形。经过近五年“浙江无欠薪”创建行动对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治理,六项制度的制定和应用实现了传统建筑行业向现代化管理运作的升级,但船舶修造业是否可以直接引用建筑行业相关治理措施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该局在处置船舶修造也欠薪纠纷时重视以下几点。
(一)程序与效率并重
本案主要纠纷就是欠薪,特别是年关已至,保证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是第一要务。本案在进入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后,该局已发现劳务公司经济实力不济,与甲方船厂工程结算纠纷复杂难清,且在被下达整改指令书后依然没有实际行动进行工资支付,如若只动用劳动监察执法单一职能,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进行案件处置,势必会引发年底的重大群体性欠薪纠纷,因此该局引导投诉人采取劳动仲裁途径,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尽力缩短距离强制执行的时间,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调解与执法并重
该局坚持将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始终,提高办案效率。《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已明确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虽然船舶修造业不能完全套用工程建设项目制度,但是在项目承建上,本案中的甲方船厂才是具有项目招投标资格和船舶制造资质的实际主体,是施工总包单位角色,因此甲方船厂对于劳务公司所招用的农民工负有不可推却的支付责任,不能因结算不清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以该在协调支付部分工资款后,通过引导农民工另行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缩短强制执行时间,但是为保证农民工尽快拿回工资,依然继续联合属地政府打好配合,对甲方船厂进行积极协调,法理并行要求船厂在工程款合理预算范围内进行工资垫付。
(三)惩戒与服务并重
本案中发生部分承包人以工人名义攀爬“龙门吊”的极端方式威胁讨薪行为,妄图制造事端威胁把事态扩大威胁甲方尽快支付,不仅损害了真实农民工的合法工资权益,也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极易产生因不可控因素导致发生人身安全问题,且对该项目其他班组起到了极其不良的示范作用,给政府部门处置劳资纠纷带来极大的难处。农民工“非法讨薪”的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该局当即就联合公安机关将涉案五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未有依法行政拘留 5 天,及时有效第维护社会秩序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时,该局积极有效维护农民工获得合法报酬的权益,要求属地政府第一时间为投诉人聘请免费法律援援助律师,提供劳动仲裁法律程序服务,减轻农民工诉累,用有情怀、有温度、有质量的人社服务做劳动者的“守薪人”,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