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资讯>公告公示>规划审批
【名镇保护规划批后公布】《象山县石浦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22-2035)》批后公布
发布日期: 2023-12-29 09:0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石浦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彰显名镇特色和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象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象山县石浦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22-2035年)》编制工作。通过批前公告、县人大审议等程序,已获省政府批复,现将批准后的石浦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予以公布。

简介

1. 总则

1.1. 规划目的

为加强石浦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更好地保护古镇历史文化遗存、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古镇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石浦镇辖区范围,面积为136.87平方公里;重点规划区域为石浦历史镇区,规划面积33.97公顷。

1.3.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2-2035年,近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

1.4. 规划原则

(1)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原则;

(2)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3)保护历史真实载体原则;

(4)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原则;

(5)保护历史环境与地方传统原则;

(6)遵循科学规划,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

(7)加强公众参与,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目标

本次规划的总体目标为保护古镇风貌、延续历史文脉、发展文化旅游、提升环境品质。 其中:

(1)近期目标:对传统街区开展维修与环境整治,体现古镇得天独厚的“山-城-港”城镇景观风貌。

(2)远期目标:突出古镇空间特征,保护古镇历史文脉和传统生活方式,弘扬地方文化,使社会、经济、环境协同发展,实现石浦古镇的可持续发展。

2. 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石浦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是浙东沿海具有悠久历史的渔港、传统的对外贸易口岸、明清以来抗击外来侵略的前沿阵地,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民俗艺术价值。

石浦古镇是中国海洋渔文化的发祥地之一;

石浦古镇是具有千年历史的浙洋中路重镇;

石浦古镇是中国明清海防卫所建制的标本;

石浦古镇是自古以来东海重要的海商重镇;

石浦古镇是我国背山面海型古镇的杰出代表。

3. 镇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3.1. 总体保护内容

镇域形成“四山四溪五水道,两城一街一渔村,多项多点多保护”的保护框架。

四山:镇域范围内将军山、大明山、蛟龙山、大金山等四座山脉;

四溪:鸡鸣村前的鸡鸣溪,贯穿昌国卫城的大明溪,源发大明山的玉女溪及花桥溪;

五水道:铜瓦门水道、东门水道、下湾门水道、蜊门水道、三门水道;

两城:石浦历史镇区(即石浦所城)、昌国卫历史地段(即昌国卫城);

一街:延昌历史文化街区及其连接段三湾路特色风貌区;

一渔村:东门渔村历史文化名村;

多点:数量众多的物质文化遗存;

多项: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2. 历史格局保护

总体保护“山-城-港-海-岛”的历史格局关系。

保护“背山面海”的山海空间格局特色。

保护石浦所城、昌国卫城的自然与海防双轴线格局。

3.3. 山体保护

保护将军山、大明山、蛟龙山、大金山等四座山脉。

3.4. 水体保护

保护镇域自然水体、岸线及周边岛屿等。

重点保护鸡鸣溪、大明溪、玉女溪、花桥溪,以及镇域内水体独注入海的水系格局。

保护石浦港铜瓦门、东门、下湾门、蜊门、三门等五个水道景观。

保护大目洋沙源流失极脆弱区。

3.5. 延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5.1 保护范围

延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

(1)核心保护范围:以街道型历史文化街区为主要保护对象,包括延昌街、道头街,北起大华南路,南至保生殿以北,面积约为4.04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以渔港中路为边界,南以现状石浦兴建塑料制品厂南院墙为规划边界,西以后岗山为规划边界,北以延昌社区新建居住小区为边界,面积约10.25公顷,分为A类、B类、C类。

3.5.2 文物古迹保护

保护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延昌宋皇宫;

保护2处县级文物保护点:石浦卢宅、三山会馆;

保护6处建议历史建筑:延昌新利诚宅院、延昌老利诚宅院、延昌何宅、嘉贤楼、会安弄7号民居、海丰路4号民居;

保护街区内众多传统风貌建筑。

3.5.3 历史街巷保护

严格保护延昌街、道头街、登山路、沿溪弄等骨架轴街,严格控制街巷的走向、尺度、路面铺装和石阶以及两侧建筑界面。其中,延昌街、道头街两侧以商铺界面为主,其他街巷两侧以民居院落界面为主。

3.6. 昌国卫历史地段保护

建议昌国历史地段尽快申报历史文化名村,在其保护规划批复前可按以下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3.6.1 保护区划及保护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在昌卫街及西门街两侧,分为俞家组团保护区、陈家组团保护区、中心组团保护区等三个片区,面积为3.42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在核心保护区外围,以昌卫街、西门街为基础,金丰弄、沿海南线、黄泥墙弄、苍前街为边界,包括大部分现状建设用地范围,面积为17.31公顷。

(3)环境协调区:Ⅰ类协调区为城墙范围内的建设用地,Ⅱ类协调区为昌国组团范围内的建设用地,Ⅲ类、Ⅳ类协调区为城墙范围内的山体。

3.6.2 自然格局保护

(1)重点保护背景山体大明山和唱鸡山。保护山体地形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涉及重大开挖工程时,需进行专家论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2)重点保护大明溪。严格控制沿河侧的开发建设,建议设置连续的沿河带状绿地系统;整治河道驳岸,建议采用传统的石块、木桩等生态材料。

3.6.3 防御格局保护

(1)城墙系统保护

保护卫城的城墙、城门及烽火台遗址周边不被建设性破坏。

(2)格局关系保护

保护昌国卫衙署、署前井、小校场旧址等海防建制建筑及要素;保护“一门一庙,各守一门”的门户格局。宜通过营造历史氛围、设立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公园等方式强化格局关系保护。

3.6.4 历史街巷保护

保护通而不畅的街巷格局,保护以西大街——昌卫街为主街,其余街巷相连的街巷结构。重点保护西门街、卫前街、昌卫街、苍前街、横街等老城骨架轴街。

3.6.5 物质文化遗存保护

保护5处县级文物保护点——邵榜眼旧宅、九井邵氏宗祠、董梦娇墓、昌国卫大庙、水门桥;

保护1处建议文物保护点——昌国卫前山堠

保护16处“三普”不可移动文物——昌国丁家井、昌国金家宅院、石累桥、东卫昌前街40号民居、九井王家宅院、九井姜家宅院、九井戴氏民居、九井董梅房宅院、九井新桥、昌国鲍家宅院、昌国下沙井、昌国署前井、昌国西桥、昌国镇源桥、董梦蛟故居、金丰下旗桥;

保护3处历史建筑——董家大院、陈家祠堂、王家道地;

保护10处建议历史建筑——东卫苏家宅院、昌国应家宅院、昌国俞家小洋房、昌国文林第、昌国潘宅、昌国陈宅、昌桥潘宅、安之居、九井右所庙、大桥邵宅;

保护下沙井、署前井、丁家井等古井及镇源桥、西桥头、新桥头、狮象桥、下旗桥、石累桥等古桥。

3.7. 东门渔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应按批复的《象山县石浦镇东门渔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在保护规划批复前可按以下要求进行保护。

3.7.1 保护区划及保护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以直街、横街为主体,东至东门城隍庙、西至沿港西路45号民居以西、南至直街入口、北至东门天后宫,面积为5.13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村除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村庄建设用地主体为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17.40公顷。

3.7.2 物质文化遗存保护

保护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门灯塔、任氏二难墓;

保护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东门天后宫;

保护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东门城隍庙;

保护2处县级文物保护点——东门王将军庙、任氏故居;

保护2处建议文物保护点——东门岛昌国卫城墙遗址、东门岛烽火台;

保护4处历史建筑——郑家小院、丁家小院、孔泰兴渔行、麦氏小院;

保护3处建议历史建筑——横街路35号民居、沿港西路45号民居、沿港路30号民居。

3.7.3 自然环境保护

加强对东门岛南汇山、象鼻山、炮台山等山体的保护。

保护东门水道景观。

3.7.4 整体格局保护

保护依山建城,错落有序的“山——村——海——礁”的空间格局及海岛渔村、渔港风貌;保护由直接、横街形成的曲折幽静、顺坡拾级而上的传统“十”字街格局。

3.8. 三湾路特色风貌区保护

3.8.1 保护区划

将三湾路沿线相邻地块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5.6公顷。

3.8.2 物质文化遗存保护

保护建议历史建筑1处——慧云庵;

保护“三普”不可移动文物1处——保生殿(泉州会馆);

保护历史街巷1条——三湾路。

3.8.3 保护与控制要求

保护三湾路特色风貌区背山面海的山地渔镇风貌;

保护历史街巷的线型、走向、地面铺装,严控沿线建筑界面;

保护三湾路向东俯瞰石浦渔港以及眺望东门岛的视线通廊;

严格控制三湾路与渔港中路间的建筑高度,原则上新建建筑不得高于邻近三湾路段人视高度,加强对渔港中路第一界面的建筑高度控制;

严格控制慧云庵及其周边建筑高度,不得对慧云庵俯瞰周边的视线通廊造成遮挡,同时周边新建建筑不得对慧云庵造成遮挡;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宜采用传统院落布局形式、体量不宜过大,原则上不得突破地块肌理控制线。

3.9. 镇域物质文化遗存保护

3.9.1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保护93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12处文物保护单位、24处文物保护点、12处建议文物保护点、45处“三普”不可移动文物。

应加强对海防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同时建议将镇域内相关海防遗产整体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石浦海防遗址——包括城墙遗址、重要建筑、营寨遗址、烽堠遗址、炮台遗址。

不可移动文物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加强对于镇域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与保护工作。对于已划定保护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严格遵守保护区划的保护要求。

3.9.2 历史建筑保护

保护已公布的28处历史建筑、48处建议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已公布的28处历史建筑已编制保护图则,应按其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对于48处建议历史建筑,象山县人民政府应尽快予以公布,公布后应按《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要求》编制保护图则。

3.9.3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针对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护其风貌特征,对传统风貌建筑改造应当以恢复风貌特色,改善建筑质量和内部设施为目的。若因质量原因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按历史风貌建造,使用传统结构和材料。

3.9.4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石浦名镇历史环境要素类型丰富,主要包括海防要素、场所要素两大类。

(1)海防要素包括城墙、营寨、烽堠、炮台等,原则上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可对其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有条件的可适当恢复原有历史环境。对于已经灭失的海防遗址片区宜设置相应的标识,有条件的片区可结合主题设置遗址公园,但地块开挖前应先进行考古。

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中,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不得破坏历史遗存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报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石浦镇内的场所要素主要为凉亭、古井、古桥庙宇。应在保护其本体建构筑物的同时,对其场所环境氛围进行整体保护,城乡建设不得侵占这些场所;保护庙宇建筑及其前场地的铺地形式、材料,保护其空间界面,改善周边环境品质,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保护凉亭、古井、古桥周边的场所铺装材质及周围空间的历史原真性。

3.10. 镇域非物质文化遗存保护

3.10.1 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保护

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为石浦—东门岛区域。主要保护要求如下:

(1)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密切关注海洋生态发生的变化,采取相关的生态环保对策;

(2)加大对海洋渔业捕捞产业的经济补助与政策扶持,维持海洋渔业捕捞业在当地的支柱经济地位;

(3)重点保护该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3.1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保护石浦非物质文化遗产约105项,其中重点保护对象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4项,包括晒盐技艺、渔民开洋谢洋节、石浦-富冈如意信仰、渔民号子等;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项,包括七月半、船模艺术、船饰习俗、三月三、十四夜等;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5项,包括渔区歌谣、鱼拓、抗倭传说、鱼类故事、细十番、鱼灯舞、跑马灯、石浦鱼灯、传统元宵花灯制作技艺、盘扣制作技艺、海洋捕捞习俗、昌国抬阁、六月六庙会、鱼骨造型艺术、浙东婚俗等;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1项,包括谚语、东门船鼓、马灯舞、渔区传统体育竞技、吊篮膏药、夹沙糕制作技艺、肉淘酒制作技艺、象山传统糕点制作技艺、传统手工编结技艺、渔网制作技艺、传统手工铁皮用具制作技艺等。

4. 石浦历史镇区保护内容

4.1. 保护对象名录

(1)文物保护单位(5项):石浦城隍庙、金山书院、二湾摩崖石刻、石浦古井群、石浦巡检司旧址;

(2)文物保护点(8处):瑶池冰雪坊、民丰弄许家上宅院、金山旅馆、大夫第、江心寺后摩崖石刻、石浦所城城墙遗址、中街大皆春药店、吴氏宗祠;

(3)历史建筑(18处):历史建筑(18处):中街铜器店、中街黄氏杂货店、中街钱大旧衣店、中街民居(4处)、中街裕生布庄、中街郑家宅院、栽兴庄、陈家道地、洪美丽道地、张家道地、楼头房、黎家道地、后道地书房、王家宅院、金家宅院;

(4)建议历史建筑(16处):黄家井弄肖家宅院、仓桥路陈家楼屋、石浦郑公馆、后街张家宅院、后街许家书房、紫荆弄许家下宅院、高见弄佘宅、黄家井弄佘家宅院、黄家井弄书院、巡司弄陈家宅院、巡司弄机关堂、健庐、谢家支弄谢家宅院、城隍庙路下宅院、江心张宅、蒲南成杂货店;

(5)其他“三普”不可移动文物10处:宋皇庙、尊王宫、真武宫、俞春祥百货店、周裕泰油漆店、后街许家老屋、人民路黄家宅院、城东路朱宅、巡司弄黄家宅院、蔡家弄王家宅院;

(6)历史街巷(34条):中街、后街、人民路(中段)、城隍庙路、营房街、幸福路、仓桥头路、后山路、后山北路、吉城路、福建街、碗行街、蔡家弄、谢家弄、谢家支弄、巡司弄、倪家弄、消防弄、九曲弄、天井弄、同德弄、萌园弄、真武弄、民丰弄、紫荆弄、酒坊弄、黄家井弄、小桥头弄、佛子井弄、光明弄、龙溪巷;

(7)历史环境要素:封火墙(5个)、古井8个(佛子井、黄家井、黄鳝井、牌坊井、咸水井、校场内井、校场外井、叶公池)、佛龛2处、古树10棵。

4.2. 保护范围

历史镇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时划定环境协调区以更好地协调历史镇区周边风貌。

4.2.1 保护范围保护要求一般规定

(1)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部门、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2)保护范围内改建和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3)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4)保护范围内为保护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难以满足海绵城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人防、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日照、消防等现行标准建设要求的,可不强制执行。

4.2.2 核心保护范围及特殊规定

(1)范围

包括石浦老城的主体,涵盖中街、后街、福建路、后山路、城隍庙、人民路等地段,面积9.23公顷,分为中街-福建路保护区(4.92公顷)、后街-黄家井保护区(2.17公顷)、城隍庙-人民路保护区片(2.14公顷)。

(2)特殊规定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原则上允许拆除周边部分负面景观建筑后以恢复少量传统风貌建筑,织补核心保护范围的建筑肌理。

公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保护标志。

4.2.3 建设控制地带及特殊规定

(1)范围

石浦所城范围及所城东至渔港中路部分,包括后岗山下、溪坑路一带、渔港中路以北,北门水库以南,面积约24.74公顷,共分为四个控制分区,面积分别为6.02公顷、5.84公顷、5.49公顷、7.39公顷。

(2)特殊规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不得遮挡历史镇区内重要节点及周边山体的互视通廊关系;同时,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街巷格局与空间尺度。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形式宜为坡屋顶,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应以黑、白、灰为主色调,以原木色和绛红色等传统色为辅助色调,力求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4.2.4 环境协调区及控制要求

(1)范围

后岗山、炮台山所形成的山岙及古城外西侧建设用地。

(2)控制要求

严禁破坏山体及绿化,对建筑尺度、风貌进行控制,新建建筑应以点式建筑和短条式建筑为主,严禁建设板式建筑。鼓励采用传统院落布局及延续传统肌理。

4.3. 自然格局保护

总体上保护“半山半城,两峰交夹,溪贯城中,源通东海“的格局及“蜃雨腥风骇浪前,高低曲折一城圆”的环境意境。

(1)山体保护:重点保护后岗山、炮台山以及老城的背景山体大金山,保护山体地形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保护所城视线范围内山体的完整性,严控建设活动,维持山林的原生风貌,同时维护好后岗山俯瞰全城的景观视廊。

(2)水体保护:包括北门水库、九市曲溪和渔港,保护北门水库和渔港的水源清洁,整治周边环境。原则上允许结合建筑前后场地改造或遗址公园建设,在不影响整体城池尺度和沿线交通的情况下,可适当恢复外濠河、九市曲溪。兼顾景观和防洪排涝需要。

(3)严格保护好石浦老城的“山—城—港”的自然格局关系。

4.4. 防御格局保护

4.4.1 城墙系统的保护

保护石浦所城的城墙、城门及相关遗址,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中本体(山体段)外20米、其他段落本体外5米划定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城内部分10米、城外部分50米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主管部门应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区段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同时应加强对其他区段的考古发掘。

(1)保护范围内要求

城内应加强建筑风貌整治,原则上应以传统风貌为主,新建、扩建建筑不得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9米;城外原则上严禁新建、扩建建筑贴建,临城墙第一界面应以传统风貌为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城墙高度,且不得对城墙视廊造成影响。

(2)建设控制地带内要求

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城墙的历史风貌,不得对城墙视廊造成影响。其中,西门至尊王宫段,新建建筑不得与保护范围贴建,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城墙高度。

4.4.2 格局关系的保护

(1)保护“一门一庙,各守一门”的门户格局。

(2)制高格局保护:保护后岗山沿线的龙圣庵、静修庵、修明庵、真武宫、三官堂、尊王宫等庙宇,改建、翻建要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周边新建、扩建建筑不得影响庙宇的空间主体地位,不得影响庙宇俯瞰全城的视线。

4.5. 历史街巷保护

根据现状风貌和价值对34条历史街巷实施分类保护。

(1)一类历史街巷——传统风貌保存最完整的街巷,沿线保护性建筑数量较多,历史空间特征和风貌明显。

保护要求:不得改变街巷线型、宽度、尺度和传统铺地,保持界面的连续性与贴线;保护两侧传统院落与建筑界面,保护街巷传统风貌特征;加强沿线建筑界面修复;保护沿线台阶及相关历史信息,保护街巷名称。

(2)二类历史街巷——传统风貌保存状况一般的街巷,即具有一定的传统风貌和原有空间特征,但局部路段或一侧界面保存状况较差、已被拆除或新建筑风貌存在较大冲突。

保护要求:保护街巷名称;整体保持街巷现有线型;改善沿线建筑风貌,现有保护性建筑周边应维持传统空间尺度。

4.6. 建筑高度控制

(1)原高控制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建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维持原高,院落内其他建筑根据建筑之间的主次关系进行控制;原则上紧邻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一侧的建筑不得高于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的主体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具体按“文物两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2)一层控制区:新建公共厕所或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内新建附属建筑物,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3米,总高度不超过5米。

(3)传统二层控制区:核心保护范围及邻近的部分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5.5米,总高度不超过8.5米,局部可利用地形建设三层。

(4)一般二层控制区:大部分A类建控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总高度不超过9米。

(5)三层控制区:B类建控区及C类建控区南部,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总高度不超过14米。

(6)其他控制区:新建菜场地块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4米,总高度不超过16米;石浦中心小学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6米、总高度不超过18米,若地块整体拆除重建,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总高度不超过14米;军事用地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1米,总高度不超过24米。

(7)与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重叠的区域,应同时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从严执行。

历史镇区内新建、改建、翻建建筑应顺应地形,避免为获得足够的基底面积而采用大开挖平整场地的方式,基地处理宜采取台地、错层、错迭、架空等处理手法,以取得与山体环境的协调。此外,建设控制地带内规划新建的地标性公共建筑,在不影响历史镇区整体历史风貌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的功能需求,可适当突破相应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毗邻核心保护范围的,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并按规定完成社会公示后方可实施。

4.7. 景观视廊控制

按“山上俯瞰全城,城墙眺望水道,庙里遥望城门,城门可视海面”的原则对历史镇区进行视廊控制。

(1)保护后岗山俯瞰整个历史镇区的视域,重点控制历史城墙沿线视点;

(2)保护吉城路城墙眺望东门水道、铜瓦门、下湾门水道的景观视廊,重点控制后山路-吉城路交叉口及吉城路北侧尽端视点;

(3)保护东门城楼俯瞰渔港海面的视域;

(4)保护从真武宫、三官堂、龙圣庵看城隍庙的视廊;

(5)保护三官堂、后山路视点、吉城路尽端视点看东门城楼的视廊;

(6)保护三官堂、东门城楼、后山路视点看石浦巡检司的视廊;

(7)保护真武宫-幸福路视廊,保护后山路沿线视点俯瞰中街的视廊。

重要景观视廊内,应逐步拆除影响视廊的建构筑物,新建、扩建建筑不得对视廊造成影响;原则上视廊内应以传统风貌为主。

4.8. 历史镇区功能定位

石浦历史镇区是“渔文化、海防文化、海商文化”相融合的历史古镇,宁波卫星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石浦港风情度假区的综合服务中心,明确“旅游、文化、居住、生态”四大功能。

4.9. 历史镇区用地调整

(1)将城隍庙路-幸福路以东原有居住用地调整为文化商业混合用地,打造文商旅融合发展集聚区。

(2)将西门外路与城西路、城东路之间原有的居住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

(3)将登山路以西的幼儿园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用于建设石浦菜场。

(4)将登山路以南部分居住用地调整为服务设施用地,用以建设社区中心。

(5)建议保留石浦中心小学,后续若经论证确需进行搬迁,原有中小学用地应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适建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

01镇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框架图.jpg

02镇域物质文化遗存保护图.jpg

03历史镇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图.jpg

04历史镇区用地规划图.jpg

05延昌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总图.jpg

06昌国卫历史地段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图.jpg

07东门渔村保护区划图及东门渔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图.jpg

08三湾路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