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49/2023-159357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12-29
县渔业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65-2023-0104 |
文件编号 | 象渔发〔2023〕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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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为加强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渔船基层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实落细基层渔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渔船分级分类安全管理。 (二)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渔船配备安全巡查员,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一艘船、每一个船东船长和船员,严格执行编组生产和“一点验三报告六提醒”制度。 (三)落实渔船动态管理,开展渔船开捕前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对所辖渔船要实行风险隐患“常普常新”,将排查情况及时录入风险隐患普查平台,全面掌握本组织下辖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维护通导设备正常运营,及时上报渔船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紧密依托当地村、社区,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着力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协助渔船捕捞许可、船舶证书、各项补助申请的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主动参与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及时调解、化解渔事争议纠纷。 (六)按要求做好渔船防风撤离、北斗下线、渔船码船员码、捕捞产量等的汇总统计并准确及时填报,做好船员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 (七)做好基础资料的日常整理,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渔船安全管理档案并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组织化管理。组建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报县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并有较丰富的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二)落实管理工作人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配备每人不超过50艘渔船的专职安全员和若干名能保证渔船信息管理平台24小时轮流值班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一类组织(纳管渔船150艘以上)不少于6名,二类组织(纳管渔船100—149艘)不少于5名,三类组织(纳管渔船50—99艘)不少于4名,纳管50艘渔船以下组织不少于2名,确保“一点验三报告六提醒”制度落地。 (三)落实办公场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日常办公管理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并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等通讯设备和电子屏、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规模。管理的渔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艘。 (五)实行制度化管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根据实际制订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清晰并与工薪奖惩挂钩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值守、信息统计、安全台账管理、渔船编组生产、动态点验、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制度,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动态管理、应急救助等方面实现规范化运作。 三、经费补助与考核 (一)经费补助。 对管理规模达标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每年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分为基础经费、公司管理考核奖励、安全员考核奖励、值班补贴四部分。 1、基础经费:一次性补助开办和渔船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经费5万元(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因变更组织名称、负责人或办公场地等原因重新开办的,不再重复补助),另外,以纳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渔船每年300元/艘作为运营补贴费; 2、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考核奖励:以纳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渔船每年1000元/艘为基数,实行年度考核,按年度考核计分实施奖励; 3、安全员考核奖励:以安全员联船管理的渔船每年500元/艘为基数,通过每季度评分考核,按季度考核计分实施奖励; 4、值班补贴:对按照规定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每年按管理渔船200元/艘的标准实施补贴。 (二)设立百万人才奖励基金:鼓励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人才引进,对35周岁以下,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保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每人每年奖励2万元,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才每人每年奖励1万元,自进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第二年开始奖励。 (三)考核。 1、考核项目、指标及计分办法。 考核项目分共性项目、加扣分项目两部分,共性项目满分100分。(见附件1、附件2) 2、考核程序和要求。 (1)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根据日常工作及管理台账,对照考核项目进行自查,形成考核自查报告。 (2)镇乡(街道)渔业办公室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季度考评、年度考核。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3)县渔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日常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在镇乡(街道)考核的基础上,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3、奖惩办法。 (1)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按年度发放基础经费和值班补贴,并结合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每年度根据考核分数对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发放公司管理考核奖励。对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不予发放公司管理考核奖励。 (2)安全员考核由各属地政府农(渔)业办公室按季度进行,考核结果报县渔业局,县渔业局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发放安全员考核奖励。 (3)执行优胜劣汰机制,对考核先进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取消该组织和负责人评比各类先进资格,同时向属地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管理渔船资格,所属渔船划归考核先进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较大及以上事故倒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4)在年度考核或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考核对象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取消其管理渔船资格。 (5)资金使用要求:所有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运营,要确保“安全员考核奖励”、“值班补贴”、“百万人才基金”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等情况的,相关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2023年度考核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象山县基层渔业公司化管理实施意见》(象水渔发[2021]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