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50/2023-16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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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交〔2023〕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中央政财补贴对农村客运领域(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现将调整后《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的使用绩效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甬交运〔2017〕172号)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坡资金是指甬交运〔2017〕172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的退坡调整资金;统筹资金是指甬交运〔2017〕172号文件规定按照2014年为基数逐年退出营运的农村客运等车辆成品油价格补助的剩余资金、船舶的费改税、涨价补助资金的统称。(备注:油价补贴资金包括费改税补助资金、涨价补助资金和退坡资金三部分,按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费改税部分为固定数,直接发放给实际经营者;涨价补助资金以2014年为基数,分别按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退坡调整,调整减少部分纳入退坡资金,原规定2020年油补政策会调整但到目前未调整,现有政策还是2019年执行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具体以2018年1月1日后符合车辆技术标准的新能源车型,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税目录车型为准;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仅指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出租车应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为准。具体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 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按照“公平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公平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申拨等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突出重点 通过加大对新购、改造新能源汽车使用经营者的支持力度,逐步优化提高新能源车辆结构比例。 (三)加大扶持 通过对客货融合、统一配送等新业态扶持力度,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引领。 第五条 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审拨程序一般性转移支付给县行业管理机构,年度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于次年实施。 第六条 岛际水运、农村渡运退坡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审拨程序一般性转移支付给县港航局,主要用于石浦港陆岛客运项目建设及客渡船更新。具体由县港航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范围是指对象山县域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出租车经营资格经营主体购置、改造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对公交场站(停靠站)、公共交通安全和节能减排等建设的经营者进行补贴;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包括智能终端、系统升级、电召服务等)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客货融合发展经营主体进行补贴。 第八条 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使用标准 原则上按以下分配比例使用 (一)40%用于城乡公共交通为实施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给予每车一次性补贴2万元。 (二)30%用于新能源出租车购置和信息化改造。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实行分阶段补助,新车完成登记上牌后给予1万元/辆的补助;自登记上牌之日起1年内运营里程达到4万公里的,再给予1万元/辆的补助,未达到的不予补助。对未达到强制报废条件提前更新的,新车完成登记上牌后,按提前的时间长度(回收公司报废单为依据),给予每车每月(指自然月,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予计算)5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辆补助;巡游出租车信息化、系统装备升级改造全额予以补助。 (三)20%用于扶持客货融合、快递进村等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补助,补助标准按项目方案实行补助。 (四)10%用于公交场站(停靠站)建设(包括场站安全设施、反恐安保设备设施、隐患治理)、公交信息化建设、涉及公共交通的相关建设,每个项目补助实行一事一策,由交通运输局商议决定。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单车运营台账,记录车辆牌照、运营线路、运营时间、月运驶里程、维修时间等数据,并建立健全新能源车辆基础档案和信息数据库,编制上报月度报表。 第十一条 成品油价格退坡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公共交通单位和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的车辆处于正常运营或项目实施完成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退坡资金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退坡资金申请书》(形成申报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购置项目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购置批准文件或更新申请表(新能源出租汽车提供以下); 2.购置合同和发票(提供复印件); 3.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4.车辆营运证等。 (四)公交场站(停靠站)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申报及立项批复文件等。立项文件中必须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或需提供项目建设内容证明材料。 2.项目投资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3.项目完成时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五)公交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申报及立项批复文件等。立项文件中必须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或需提供项目建设内容证明材料。 2.项目设备购置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须包含设备购置明细或附设备清单)等。 3.项目投资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4.项目完成时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每年3月15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上一年度实施完成的有关项目申请材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报行业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单位将根据公共交通企业上报的月度报表和新能源车辆运营报表,审核并形成年度退坡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交通运输局审定后发放。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单位收到县财政局下拨的退坡和统筹资金后,根据第八条资金使用标准,审核各单位申报报表,结合企业申报表,核实后形成分配方案,并经规范程序后60日内将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发放到使用对象。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拨付资金,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对象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并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资金使用对象,不予拨付。 对弄虚作假、套取退坡资金的资金使用对象,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退坡资金,并取消下年度退坡资金申请资格。 对虚报瞒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截留、挪用、骗取退坡资金和统筹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