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象山县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迁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迁家庭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县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对被征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向被征迁人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区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
房票应载明征迁项目和被征迁人基本情况、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补贴标准、受让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二、发放对象
全县房屋征迁项目中,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被征迁人。
三、房票房源
房票房源为本县区域范围内的一手商品房和政府建设的安置房。
四、票面金额
票面金额根据每户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被征迁房屋评估补偿价值来计算。每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30万元/张。
一次性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签约搬迁奖励费、未经登记建筑(土地)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偿补助奖励费等,不计入票面金额。
五、房票补贴
房票记载人凭房票,在12个月内购买房票房源房屋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24%的房票补贴。房票补贴在房票使用后另行结算。
六、办理流程
(一)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迁人按规定腾空被征迁房屋并经验收通过后30日内向县房屋征收中心领取房票。
(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在12个月内购买房票房源房屋的,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
(三)票面金额可折抵等值购房款。在购房后票面金额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四)县房屋征收中心在票面金额内根据房票记载人实际使用需求和购房合同向房地产公司进行支付。
(五)房票补贴及票面金额结余部分,房票记载人可在房票使用30日后向县房屋征收中心(或县房屋征收中心委托房票兑付的银行)申领。
七、使用规则
(一)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迁人未在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领取房票的,作自愿放弃房票安置,按货币安置方式补偿。
(二)12个月内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按货币安置方式补偿,票面金额在房票兑付截止期限内按月利率1.8‰结算利息。如逾期结算的,逾期期间不计息。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向县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按照兑付规则申请提前兑付。县房屋征收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房票记载人支付票面金额并按月利率1.8‰结算利息。
(三)房票在兑付截止期限内,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最多允许转让1次,且转让后兑付截止日期不变。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转让确认书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县房屋征收中心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
(四)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人,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兑付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内的,县房屋征收中心应将房票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房票补贴及利息,纳入征迁成本,由建设活动主体单位保障。
(七)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套现取得补贴的,返还已取得补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伪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实施房票出具、转让、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做好(或委托银行承办)房票兑付、结算等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