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3-15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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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县政府办公室
县府办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政办发〔2023〕11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上市办〔2022〕2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1〕38号),加大拟上市企业培育力度,现将《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梯队培育机制,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21〕3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成立象山县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以下简称“县上市办”),牵头县级有关单位和各镇乡(街道),加大入库企业培育力度,加强培训及针对性指导,协调解决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营造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良好环境。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在我县,运作规范,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分重点拟上市企业和潜力拟上市企业两类进行管理。 (一)重点拟上市企业需满足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2.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主营业务突出且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或预期; 3.已与一家以上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有基本的上市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达到3.5亿元(含)以上的; (2)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准; (3)近两年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30%; (4)已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 (5)基本符合上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交易所对未盈利企业上市要求的。 (二)潜力拟上市企业需满足条件: 1.法人结构健全,运作总体规范; 2.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主营业务比较突出,成长性强; 3.有较强上市意向,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达到1.5亿元(含)以上的; (2)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准;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近两年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50%; (4)属于国家级或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 (5)已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成长板挂牌的。 第四条 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 1.申报。县上市办原则上每年上下年度各组织一次入库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分企业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类: 企业申报:企业向属地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各镇乡(街道)经初审,认为企业符合本暂行办法申报条件的,统一上报至县上市办。 推荐申报: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县上市办推荐本行业拟上市企业名单。 2.组织认定。县上市办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调研、会议研讨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分类和认定。 3.发布名单。经认定的入库企业名单统一由县上市办发文公布,并同步发送至县级各有关部门,强化服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原则上自动获得县级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 1.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 2.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 3.入选宁波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 4.被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拟上市企业,且计划在三年内申报上市的。 暂不符合县重点拟上市企业认定条件,但已被纳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拟上市企业库(名单)的企业,优先获得县潜力拟上市企业资格。 第六条 企业被纳入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后,重点拟上市企业未实现上市申报,以及潜力拟上市企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需重新认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移出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 1.企业注册地迁出象山的;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资产质量、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标准的; 4.其它不适宜纳入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情形的。 第八条 入库企业要支持、配合我县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工作,积极参加市、县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及调研等活动。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将入库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指导联系和政策兑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持: 1.精准对接惠企政策。加强对入库企业政策扶持,主动向入库企业推送奖补、贴息、税收等各类惠企政策信息,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 2.提供专家咨询培训。邀请京沪深交易所和头部金融机构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培训。市金融顾问团、县企业上市专家顾问组优先为入库企业提供股改、上市、融资等多元化咨询服务。 3.协助对接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先向入库企业推荐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4.加强特色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针对入库企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对入库企业及企业高管、员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5.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将拟上市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意见的,按照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改革相关要求落实。积极保障拟上市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完善水、电、气等资源性要素配套措施。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监察前置服务,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高管、优秀骨干和突出贡献人才,可享受相应人才政策扶持。 第十条 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按照“依法依规、企业自愿、安全准确”原则向入库企业采集必要信息,供政府数据统计和服务协调使用。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未尽事宜由县上市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