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本中心编制《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指南》(附件一)。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综合科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
(三)公开信息分类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目录分二级类别设置,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5个一级类别8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一。
(四)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www.xiangshan.gov.cn/art/2023/4/6/art_1229680306_4247031.html)查阅,。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查阅。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查阅点位置: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33号313室,联系电话:057465739865,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间:8:30-11:30,14:00-17:30,冬令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本单位还将通过“象山发布”公众号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规定时间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综合科。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可以在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229057481/index.html)上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象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13)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可选择填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表格之一),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33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间:8:30-11:30,14:00-17:30,冬令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③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退回补正期限为7日。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本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中心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中心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象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情况
本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中心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中心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中心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综合科为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33号
邮编:315700
电话:0574—65710503
传真:0574—65765015
电子邮箱:xsgjjzx@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间:8:30-11:30,14:00-17:30,冬令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200),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13。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可乘坐113路、122路、123路公交车,文峰小区(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