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07016X/2023-15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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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县政务服务办公室
县政务办
意见
主动公开
象政务办〔2023〕13号
为提高工程有关设备、材料、服务的招投标效率,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优化工程管理制度,根据总承包管理规定和招投标法,对工程有关设备、材料、服务的招标采购事项明确如下: 一、 关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分类管理 (一)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列入建安工程费、设备投资费的设备、材料,原则上应纳入工程招标投标法管理,其中趸船、路灯等工程可分割的设备、材料可以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软件开发服务、三网无线信号覆盖(不含预埋管线)、柴油机、空气源、廊架、雕塑、花箱、景观小品(包括店招、宣传语、沙盘、标识标牌等)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 (二)单项设备、管道等材料用量大的,根据建设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由建设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纳入工程招标投标法管理,其余工程有关的服务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 二、关于设备、材料的招标和采购 (一)施工招标时确实不能深化到位的专业工程、系统工程、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应向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书面情况说明,经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和县政务办同意后,可以分标段单独进行招标或采购。 (二)在施工招标范围内,纳入总包管理的暂估价专业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需进行二次招标或采购。 (三)招标控制价或采购最高限价按信息价或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三、关于暂估价项目的设置 (一)施工招标时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项目。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招标人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0%。 (二)纳入工程招标投标法管理的,单项估算价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设备、材料,原则上不得设置暂估价。有特殊情况的经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设置。 四、关于设备、材料的结算 (一)在施工招标范围内,单项估算价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暂估价项目,结算金额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证价作为结算依据;单项估算价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结算金额通过公开招标后确定。 (二)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的,结算金额通过采购后确定。 五、关于图纸设计深度的要求 各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设计需符合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要求,设计应包括所有专项设计和二次深化设计。并在设计合同中载明以下违约责任: (一)由于设计人过错或责任引起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按《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 “三色令”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对设计人进行处罚。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10%及以上但未达到20%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变更金额的1%进行处罚;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20%及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变更金额的2%进行处罚;给招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安全生产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招标人有权向设计人进行索赔。 (二)因设计图纸未深化到位,或图纸中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影响项目招标进度的,按《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 “三色令”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六、关于明确暂估价专业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 (一)专业工程招标执行相应专业类别施工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相应评标办法。 (二)设备、材料招标执行相应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相应评标办法。 (三)基层平台招标的重要设备、材料的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如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书面报告县政务办,经发改、财政、审计、政务等部门商讨后,在县级平台公开招标。 七、关于明确招标的相关事宜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发生的所有评标专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二)招标人在委托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和咨询服务时,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二次招标的招标代理和咨询服务由原招标代理和咨询单位负责完成,合同价格应包含二次招标的招标代理和咨询服务费用。 八、文件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象政务办〔2020〕30号、象政务办〔2021〕22号文件自行废止。 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 局 2023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