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825/2023-156140

组配分类

学前教育

成文日期

2023-08-24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象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省政府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小小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 30%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县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教育局备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后实施。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从2023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大班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原标准执行。

四、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五、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我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保教费、政府资助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教育局定期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七、本意见于 2023年 9 月 1日起施行。

象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