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2023年度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7 10:44 信息来源:象渔发〔2023〕34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县“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作,加强引领船改造项目及资金的规范管理,现将《象山县2023年度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象山县2023年度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海洋渔船本质安全建设,推进海洋渔业系统治理,统筹生产安全与产业发展,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水平、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上 “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理念,不断提高船员安全素质和职业素养,不断改善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提升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牢牢守住海上安全底线。

2.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生态理念贯穿于渔民海上生产生活全过程,转变生产方式、优化作业类型、改善生活习惯,强化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人海和谐。

3.示范引领,整体推进。深入宣传动员,加强政策引导,通过示范引领和倒逼整改,抓两头、带中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因势利导、精准施策,推动我县海洋渔船建设规范化、多样化、特色化。

(二)工作目标

2023年通过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方式,培育建设80艘引领渔船。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引领船建设

1.严格引领船选择。原则上选择作业类型为资源友好型(帆张网、双拖、三角虎网等对海洋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除外),船龄小于15年(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完工,以渔船证书上的建造完工日期为准),船长24米以上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船籍港为象山的渔船,在满足渔船整治规范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渔船船东认真履行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和安全制度职责,主体责任落实好;船舶状况良好、证书齐全有效、证业相符,船员持证上岗、证书有效、人证相符,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本质安全建设好;近3年内无安全事故和违法记录。

2.全面打造引领船六场景。按照“数字化、生态化、人本化、规范化”理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设计方案,围绕“安全、智慧、生态、环保、美观、舒适”六个场景引领示范的标准打造引领船,重点对全船救生消防系统、全船防污染系统、全船监控联络报警数字化系统、全船外观及内部舱室布局、船员起居生活处所进行系统改造,实现渔船救生消防设备配备符合法规要求、生产生活危险区域有明显警示标志、防污染结构和设备配备完善、监控联络报警数字化系统响应灵敏,做到全船外观清爽整洁、设备设施摆放合理、生活及工作处所生态宜居,有效保障船员海上作业安全和舒适的居住条件,切实降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推动引领船在船容船貌、设施设备、生产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水平明显提升,渔民安全素质和职业素养明显提高,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具体场景引领标准见附件1。

3.补助标准。本次引领船改造具体补助标准视船龄及船况而定,补助标准为改造费用的50%,0≤船龄<5年(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5≤船龄<10年(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8万元,10≤船龄<15年(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继续推动“万船”整治

充分发挥引领船的示范作用,带动其他渔船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清洁生产、防污染、船容、船貌、智慧等方面的改造整治,着力消除整体设施装备水平较低、安全生产隐患较多、生产生活条件差等突出问题,实现全县渔船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具体整治规范见附件2。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核定。按照宽进严定的申报建设方式,引领船建设改造前应由渔船所有人自愿向相关镇乡(街道)填报提交《象山县引领船资格初审表》(附件3),经所属渔业基层管理组织、镇乡(街道)初审同意后交象山县渔业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始改造。改造完成后填写《象山县引领船创建申报表》(附件4),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协助船东对照任务要求进行自查,经所在乡镇、象山县和宁波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确定引领船建设名单,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建设验收。一体推动引领船建设和其他渔船整治,对按标准完成建设内容、符合引领船和渔船整治验收条件的,引领船由宁波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整治船由我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宁波市渔业主管部门。

渔船所有人应根据引领船建设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与有船舶改造、建造经验的施工单位签订“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并出具相应“估价清单”。渔船所有人在改造完成后向相关乡镇(街道)提交对应“改造费用结算清单”和相关证明,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建设工程评审报告”。

引领船须于2023年9月01日前完成改造并提交验收申请,并于2023年9月10日前通过“象山县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报宁波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复验,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验收未通过的渔船在五天内按照各验收组的整改意见、现场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予以补助,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及超过整改期限的渔船不予补助。

(三)补助程序。根据农业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引领船改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改后补的原则,根据本文件要求进行改造,按照“数字化、生态化、人本化、规范化”理念,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补助。

1.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渔船所有人于当年9月15日前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改造补助申请,填写《象山县引领船创建申报表》(附件4),同时提交船舶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象山县引领船资格初审表》、《象山县引领船改造项目设计方案》、《象山县引领船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象山县引领船改造项目估价清单》、《象山县引领船改造费用结算清单》、《象山县引领船改造工程评审报告》、《象山县引领船改造申请人承诺书》(附件5)。

2.审核。镇乡(街道)负责初审申报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造册,分批报送“象山县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象山县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确认。

3.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改后补”的方式,将申请补助的渔船和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在渔船所在地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镇乡(街道)以及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发放。纳入引领船补贴的渔船改造完成后必须对改造的设备设施及卫生整洁程度保持完好,同时做好考察参观配合的义务。经项目验收组验收和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打入持证人的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象山县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渔业局、县财政局、石浦镇、鹤浦镇、高塘岛乡、定塘镇、东陈乡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渔业局,指导引领船改造方案设计工作,负责改造验收相关工作。积极落实引领船建设和渔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介载体,深入宣传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是党和政府的利民之举,动员组织渔民群众、渔业合作社等主动参与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建设。强化引领带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我县引领建设的良好氛围。引领船享受优先入渔指标,船长优先入选“象渔好老大”、“浙渔好老大”。

(三)加强资金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准确、及时、足额地将资金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守引领船改造的工作流程,成立以县监察委员会、县渔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鼓励群众对虚报冒领引领船改造项目补助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领引领船改造补贴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县监察委员会:0574-65739722、县财政局:0574-65753278、县审计局:0574-65715141、县渔业局:0574-65983803。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引领船创建标准(略)

          2.渔船整治规范(略)

          3.象山县引领船资格初审表(略)

          4.象山县引领船创建申报表(略)

          5.象山县引领船改造申请人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