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农业农村办(乡村振兴办、发展服务办):
为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象山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
象山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资金(以下简称防控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植物疫情和病虫害等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防控、扑灭、检疫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防控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防控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下属单位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防控资金的使用、分配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防控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防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治、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综合防治等补助,主要用于:
1.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支出经费。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植物的种子、苗木、产品开展产地检疫,检疫过程中产生的样品检验、资料投递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给予补助。
2.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调查与防控等服务补助。根据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需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委托主体开展植物疫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防控等工作,原则上每家主体补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
3.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试验、示范、推广项目补助。根据植物疫情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需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引进和优化先进的防控技术、模式、品种、装备、工艺、制度等,选择符合条件的主体开展相应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原则上每家主体补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
4.植物疫情属地防控与扑灭工作补助。根据全县植物疫情防控任务要求及各地疫情发生情况,镇乡(街道)政府开展本辖区内植物疫情防控与扑灭工作,全面完成除治任务的疫情发生镇乡(街道),防治经费按照不超过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总额不超过4万元;未发生疫情或疫情未全面除治的镇乡(街道)不予补助;突发严重疫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5.植检植保队伍能力建设费用。为了完善并提升植物疫情防控队伍力量,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开展植保植检技术培训、专项技能比武、先进表彰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实际支出补助。
6.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药品、器械购置等费用。根据植物疫情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普查、防控需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自行采购药品、器械等物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实际支出补助。
7.区域站基地建设费用。根据上级工作任务要求,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基地建设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8.植物疫情防控宣传推广费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植物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推广工作,包括组织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视频、印发技术资料、设置监测预警标牌等,按照相关规定实际支出补助。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六条 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支出,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凭正规发票报销。
第七条 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调查与防控等服务及防控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等补助,根据工作安排,与符合条件主体签订政府性合同,明确任务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进度等。工作完成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实施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植物疫情属地防控与扑灭工作补助,由镇乡(街道)提供相应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根据各地防控任务和防控成效统筹补助。
第九条 植检植保队伍能力建设,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药品、器械购置、宣传推广等支出,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域站基地建设管理,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委托管理主体签订政府性合同,根据工作安排,分批次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要严格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和虚报冒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