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及行政应诉工作,推动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下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争取在诉讼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把行政应诉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各镇乡(街道)和县级部门的败诉率要严格控制在8%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应诉答辩工作
1.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程序和法律依据。
2.被诉行政机关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或拒绝答辩举证。
3.被诉行政机关要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将起诉状副本、行政诉讼答辩状及证据清单向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关分管县领导。
(二)强化出庭应诉职责
1.严格贯彻落实《象山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象政发〔2019〕177号)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单独出庭。其中对原告50人以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败诉风险较高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或县司法局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
2.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开庭传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名单向县司法局备案。
3.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出庭应诉人员应积极参与法庭庭审活动。开庭前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熟悉法律规定,并草拟出庭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法庭辩论阶段积极发言,提出应诉意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展现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尽量避免仅在最后陈述阶段总结发言。
(三)建立风险排摸机制
1.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行政争议化解协调小组(名单见附件),统筹行政资源,增强化解力量,进一步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实效。
2.被诉行政机关应加强分析研判,并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自行排摸发现或经人民法院、复议机构告知案件存在败诉风险的,应当在十日内形成分析报告,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及时向县行政争议化解协调小组主要负责人汇报。分析报告应当包含案件基本情况、败诉风险点分析、下一步工作措施及争议化解方案等内容。
3.针对该类存在败诉风险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针对行政机关过错明显的案件,要主动纠错,勇于担责,争取原告谅解撤诉,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四)落实败诉原因分析
1.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法院裁判文书向县司法局备案。
2.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专题研究败诉原因,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县领导提交行政案件败诉个案报告,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含基本案情、法院裁判理由、败诉原因分析、裁判落实情况及整改措施等。
3.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听取有关败诉案件汇报,县纪委县监委列席会议。对于存在被诉行政机关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未履行行政诉讼备案程序且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等情形的,将根据县司法局与县纪委县监委建立的协作机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五)加强应诉指导监督
1.县司法局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有关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加强案例指引工作,每季度发布一批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杜绝同类型败诉案件的发生;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完善考核内容设置,并加大考核权重。
2.县司法局每半年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存在败诉风险案件的争议化解情况、履行生效裁判情况、司法建议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由县政府视情予以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通过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将行政应诉工作和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畅通沟通渠道,加强分析研判。各被诉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县司法局的沟通交流和信息研判,进一步加强败诉风险排摸力度和争议化解能力,推动行政争议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提升出庭应诉效果和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注重执法监督,加强责任追究。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纠错程序和标准,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整改,从源头上减少过错行政行为的发生,降低败诉风险,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四)重视应诉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各行政机关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加大公职律师队伍培养力度,积极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定期组织参加行政应诉方面的培训和旁听庭审活动,党委(组)中心组学习要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列入必学科目,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