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3-157087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9-2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3〕40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会商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会商工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会商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实现“行政诉讼发案量、败诉率双下降和调撤率上升”的目标,加强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前端化解、多元共治,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坚持合法合理、源头化解、联动互商三项原则。通过行政争议化解会商形式,提升协调联动效能,形成各方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第三条  设立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李晓东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会商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化解本地区高败诉风险行政诉讼案件。包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一案多诉等存在高败诉败议风险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高败议败诉风险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示的高败诉风险案件。

(二)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会商拟定事项。

(三)研究部署、推动落实行政争议化解重点工作任务。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会商会议根据案件化解协调需要召开。被诉行政机关根据行政争议案件化解需要提请县府办召开会商会议。由县府办负责会议召集,确定会商部门、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会商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技术方面的专家以及专业人员参加。

第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制作案件分析报告,分析高败诉风险案件化解存在的问题,提出化解方案,并提前将会议材料发送给相关参会单位。

第七条参加会商的各单位应针对案件分析报告,对案件情况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凡各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应全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

第八条会后形成会商会议纪要,被诉行政机关依法按照会商结果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化解会商工作的作用,促进高败诉风险案件协调解决。

第九条  会商成员单位为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列席单位为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人民法院。

第十条  会商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认真落实会商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处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会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会商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三)完成会商会议的其他事项。

(四)承办部门形成会议纪要,报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稿后,再提交县府办审核,以“象山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名义出台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对高败诉风险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分析研判,需通过会商工作化解时,应第一时间向县府办提请召集会商会议。

第十四条  建立报告反馈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落实会商决定,推动高败诉风险案件化解,并及时向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及联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等。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督导和评价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对会商工作进行督导,对未履行或怠于履行会商决定导致败诉,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象山县行政争议化解会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