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处罚公示

当事人陈某某将本人社保卡交由王某某使用,王某某使用当事人的社保卡冒名于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4月24日在永嘉县第三人民医院(永嘉县桥头镇中心卫生院)医保就医结算15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3326.83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326.83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