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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日期: 2023-09-07 15:07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镇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2000年某县人民政府向史XX父亲(已亡故)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起止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史XX等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在册,某镇政府承认某镇站前路建成后的占地面积大于省政府审批用地面积,史XX认为某镇站前路道路工程建设实际占用了其土地。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史XX分别向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镇人民政府寄送了《关于要求恢复基本农田至可耕种状态的申请》。因未收到答复,于2022年2月18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划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职责。申请人史XX享有案涉土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某镇站前路道路工程建设实际占用了其土地而进行举报投诉,于2021年12月3日邮寄《关于要求恢复基本农田至可耕种状态的申请》。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书面回复或在调查后依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史XX的举报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点评:针对履职申请所反映的事项,行政机关应进行核查,以确认有无违法事实,及是否启动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程序,同时应将核查结果及后续拟处理情况予以告知。本案中,对请求履职事项,未作出书面回复或在调查后依法处理,显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申请人与其请求履职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行政机关是否启动相关履职行为考量的因素。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对于确实存在违法事实事项,即使请求履职的申请人与请求履职事项无利害关系,只要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且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仍应启动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不能因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作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