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4-159975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4-01-3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4〕5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成效,保障尾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助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象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是指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过程中所需的沉淀、过滤、净化等设施、设备,包括生物球、生态湿地、过滤设备等。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职责:

(一)各镇乡(街道)是所属辖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运行维护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属辖区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三)负责监督设施养殖企业(大棚养殖、工厂化养殖、育苗场)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四条  设施养殖企业责任:

设施养殖企业(大棚养殖、工厂化养殖、育苗场等)是养殖尾水治理责任主体,应采用机械化、智能化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遵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自我开展养殖尾水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尾水监测。

第五条  村集体职责:

(一)及时将尾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问题上报所属镇乡(街道)进行维护;

(二)强化宣传教育,劝止养殖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尾水处理设施布局,不得无故损坏或移除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标识标牌。

第六条  县渔业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总体方案,开展尾水治理技术指导、问题溯源和整治工作;

(二)将养殖尾水监测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养殖尾水抽检和监督考核工作;

(三)依职能对水产养殖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职责:

(一)加强执法监管,发现养殖尾水超标直排按相关规定(标准)处罚;

(二)对县渔业局和属地镇乡(街道)通报反馈的尾水超标直排问题,及时查处和处罚;

(三)负责入海涉养排污口养殖尾水的抽检工作。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职责:

(一)负责新增塘外塘违法养殖用海行为的监管;

(二)负责保护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核心区)新增养殖的用海行为监管。

第九条  县财政局职责:

落实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经费保障。

第十条  “县河长办”职责:

在日常巡河中要把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列入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属地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尾水处理责任主体应落实以下运维内容:

(一)场地保洁。清扫尾水处理区域道路,打捞水面漂浮物、枯萎或者多余的水生植物,清理枯枝杂草,保持处理区清洁美观。

(二)尾水处理设备维护。每半年对尾水处理设备进行维护1次,发现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尾水排放期间,保持24小时曝气处理。

(三)清淤。养殖期结束后及时开展一次处理区域清淤工作,确保正常处理容量。

(四)定期巡查。每季度一次定期对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开展巡查,并形成记录。

(五)尾水监测。制定监测方案,落实日常监测行为。

(六)建立运维管护记录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设施设备故障、维修、改造记录和水质监测记录等。

第十二条  尾水治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置治理点标识牌,包括治理点名称、区域分布、治理流程等。

第十三条  对新建的淡水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由养殖业主实施的,采用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处理池等“三池两坝”处理方式,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75%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元/亩。

第十四条  对改造提升的设施养殖(大棚养殖、工厂化养殖、育苗场等)尾水处理设施,由养殖业主实施的,采用机械化、智能化等养殖尾水治理工艺和设备,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75%补助。

第十五条  对新建的海水池塘(连片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由镇乡(街道)统一招标(或采购)实施的,按实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建的塘外塘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由镇乡(街道)统一招标(或采购)实施的,参照《象山县养殖尾水治理工艺路线》执行,按实补助。

第十七条  按照养殖面积每亩每年不高于50元的标准对尾水处理设施进行运维经费保障。

如遇强台风等极端天气,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受损特别严重的,协同县财政局采取“一事一策”执行。

第十八条  由县渔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抽检、验收、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下拨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拒不履行养殖尾水日常检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养殖业主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并三年内禁止申报县级以上财政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  对违规排放养殖尾水或恶意破坏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尾水处理设施原状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数字化监管手段,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所建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开展无人机巡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县渔业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河长办等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对水产养殖尾水设施运维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