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切实提升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渔业局研究制定了《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月19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979831078@qq.com,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陈佳梦,联系电话:17805841550
附件1: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docx
象山县渔业局
2024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成效,坚决遏制直排,强化运维长效常态,保障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助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是指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过程中所需的沉淀、过滤、净化等设施、设备,包括生物球、生态湿地、过滤设备等。
第二章 管护责任
第三条 村集体(经营主体)职责
(一)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问题上报所属镇乡(街道)进行维护,保障设施、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二)强化宣传教育,劝止养殖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尾水处理设施布局,不得无故损坏或移除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标识标牌。
(三)设施养殖企业(大棚养殖、工厂化养殖、育苗场等)作为养殖尾水治理责任主体,应采用机械化、智能化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遵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自我开展养殖尾水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尾水监测。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职责
(一)责任主体。各镇乡(街道)是所属辖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运行维护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属辖区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运行、监管等工作。
(二)管护机制。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三)负责监督村集体(经营主体)或养殖户日常管护工作。
第五条 县渔业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总体方案,开展尾水治理技术指导、问题溯源和整治工作。
(二)将养殖尾水监测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养殖尾水抽检和监督考核工作。
(三)依职能对水产养殖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职责
(一)加强执法监管,发现养殖尾水超标直排按相关规定(标准)处罚。
(二)对县渔业局和属地镇乡(街道)通报反馈的尾水超标直排问题,及时跟踪处理,发现擅自超标直排养殖尾水、损坏尾水治理设施等行为,要依法依规(标准)严厉查处。
(三)负责入海涉养排污口养殖尾水的抽检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一)负责新增塘外塘违法养殖用海行为的监管。
(二)负责保护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的核心区)新增养殖的违法行为监管。
第八条 “县河长办”职责
在日常巡河中要把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列入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属地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 管护内容与日常运行
第九条 管护内容
(一)场地保洁。清扫尾水处理区域道路,打捞水面漂浮物、枯萎或者多余的水生植物,清理枯枝杂草,保持处理区清洁美观。
(二)尾水处理设备维护。每半年对尾水处理设备进行维护1次,发现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尾水排放期间,保持24小时曝气处理。
(三)清淤。养殖期结束后及时开展一次处理区域清淤工作,确保正常处理容量。
(四)定期巡查。每季度一次定期对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开展巡查,并形成记录。
(五)尾水监测。制定监测方案,落实日常监测行为。
第十条 建立运维管护记录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设施设备故障、维修、改造记录和水质监测记录等。
第十一条 尾水治理接受社会监督,治理点设置标识牌,包括治理点名称、区域分布、治理流程等。
第四章 管护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对新建的淡水池塘养殖尾水设施,由经营主体实施的,采用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处理池等“三池两坝”处理方式,按照实际投资75%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元/亩。
第十三条 对新建的海水池塘(连片池塘)养殖尾水设施,由镇乡政府(街道)统一招标(或采购)实施的,按实补助。
第十四条 对新建的塘外塘养殖尾水设施,由镇乡政府(街道)统一招标(或采购)实施的,按照每亩配备1平方米以上生物浮球,按实补助。
第十五条 对改造提升的设施养殖(大棚养殖、工厂化养殖、育苗场等)尾水设施,由经营主体实施,采用机械化、智能化等养殖尾水治理工艺和设备,按照实际投资75%补助,要求独立运行5年以上。
第十六条 运维经费保障。按照养殖面积每亩每年50元的标准进行运维经费保障。
如遇强台风等极端天气,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受损特别严重的,协同县财政局采取“一事一策”执行。
第十七条 管护经费申请流程。由县渔业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等联合抽检、验收、考核,考核合格后下拨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工作考核。水产养殖尾水运维管理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 对拒不履行养殖尾水日常检查、运行维护的经营主体责令收回相关建设或维护资金,三年内一律禁止申报县级以上财政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 对违规排放养殖尾水或恶意破坏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令恢复尾水处理设施原状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数字化监管手段。委托第三方对所建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开展无人机巡查。
第二十二条 联合执法检查。县渔业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资规局、县河长办等部门及镇乡(街道)应定期联合组织对水产养殖尾水设施设备及运维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维护管理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执行。
县政府办公室:
现就我局(委、办)起草的《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持续高标准、严要求推进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市委涉水生态问题专项巡察等水生态环境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养殖尾水治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监管,推进我县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结合象山实际,特制定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管理办法是为解决我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运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体责任不清晰、资金保障有困难、长效常态机制未健全和落实等问题,切实提升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成效,坚决遏制直排,强化运维长效常态,保障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助推我县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该管理办法主要建立了尾水治理管护责任制度,明确了经营主体、镇乡(街道)、县政府机关等各方的职责;建立了尾水治理运维管护记录制度,明确了养殖尾水治理的管护内容,主要包括尾水处理设备维护、定期巡查和尾水监测等;明确了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养殖尾水设施的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确保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同时明确了养殖尾水运维管理工作中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确保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起草情况
该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开始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于2024年1月2日以书面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全部采纳。
《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月9日至1月19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渔业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