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10/2024-16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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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财采〔2024〕44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政府采购开评标共同监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政府采购开评标共同监管操作细则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明确县财政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共同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范围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开展开评标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职责 (一)标前管理 1.监督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穿着有“代理机构”标识的马甲、评审专家悬挂有“评审专家”标识的标牌进入评标室,与项目评审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2.要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对采购单位业主代表身份,核查采购单位授权函中的被授权人员与业主评审代表身份是否一致,评审小组的人员组成数量是否合法,并在开标前对评审小组成员进行逐一介绍。 3.要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评前宣读评标纪律,着重强调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 4.监督评审小组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禁止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审现场。 5.如有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评标现场,需核查采购单位出具的参与监管证明,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二)事中管理 1.强调评审小组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要求每位评审专家须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按标准打分,不得出现专家分工打分情形。 2.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单位业主代表、评审专家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移送县财政局采管办进行处理。 3.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投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嫌疑的,及时督促代理机构向县财政局采管办进行汇报。 4.样品评审场地未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样品评审室的,应督促代理机构做好评审现场的录音录像工作,确保来回途中评审专家不得与投标供应商进行接触。 5.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评审现场或对外联系工作的,均应事先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三)结果管理 1.督促代理机构核对评审小组对各投标单位的客观分赋分情况,确保评审小组的客观评分准确无误。 2.督促代理机构核对中标单位商务价格标明细表报价与总报价金额一致情况,如出现不一致情形,要求供应商及时澄清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修正。 3.填写《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监管记录表》(详见附件),对代理机构开评标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每月初将各代理机构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至县财政局采管办。 三、县财政局职责 1.指导并协助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现场监督员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2.对现场监督员反馈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单位业主代表、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线索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3.将代理机构评价汇总结果纳入代理机构考核范围,根据《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象财函〔2020〕174号)作出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象山县政务服务办公室、象山县财政局于2021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共同监管操作细则>的通知》(象政务办〔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监管记录表 附件: 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监管记录表
监管签名: 代理机构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