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开垦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象山县耕地占补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以及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耕地占补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统筹管理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积极引导用地主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类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做好后期管护和保护补偿。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充分调动垦造耕地和种粮农民积极性,推动我县耕地保护、粮食安全与共同富裕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相互提升。
二、调剂使用对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耕地规模化转为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调剂使用。
三、调剂使用价格
(一)耕地占补指标:8等水田38万元/亩,9等水田37万元/亩,10等水田36万元/亩,11等水田35万元/亩;8等旱地23万元/亩,9等旱地22万元/亩,10等旱地21万元/亩,11等旱地20万元/亩。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8等水田61万元/亩、9等水田59万元/亩,10等水田57万元/亩,11等水田55万元/亩;8等旱地56万元/亩,9等旱地54万元/亩,10等旱地52万元/亩,11等旱地50万元/亩。
四、调剂使用方式
镇乡(街道)垦造耕地产生的指标,符合耕地占补指标调剂使用要求的,30%可用于本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所需,结余部分指标允许按垦造耕地补助资金并追加10万元/亩的标准回购,70%纳入县域统筹调剂。
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要求的,承担统筹的镇乡(街道)40%允许按垦造耕地补助资金并追加10万元/亩的标准回购,60%纳入县域统筹调剂。
已收取耕地占补指标费的项目,以及申请使用本镇乡(街道)30%耕地占补指标或4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项目,涉及耕地的区块,在供地时不再另行收取耕地开垦费。
五、其他
占用耕地的单位申请使用耕地占补指标费,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耕地占补指标费后,不再额外收取补充耕地的相关费用。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