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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11-19 1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一)葛某某违法建设厂房堆放设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8年底,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州市安吉县某村56.1亩农用地建设厂房和堆放大型设备。2020年4月,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司法鉴定,涉案地块56.1亩农用地遭到破坏,其中8.7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林地植被与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1.20万元。2020年8月,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安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3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对葛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1.20万元,对涉案地块进行修复以及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用。

(二)齐某某违法填埋建筑垃圾、倾倒渣土破坏耕地案

2015年底至2022年3月期间,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台州市天台县某村25.5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倾倒渣土。2022年3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5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天台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9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天台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认定上述被占用的25.5亩永久基本农田中14.8亩种植条件重度损毁。期间,齐某某对12亩涉案耕地进行了复垦,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2022年11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9月,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三)傅某引、陈某某等人违法倾倒渣土破坏耕地案

2021年6月,傅某引、陈某某、傅某良、郑某某、叶某某、徐某某等6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市越城区某村132.3亩耕地倾倒渣土。2021年9月,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省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地块132.3亩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2022年4月,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当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傅某引等6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傅某引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傅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公诉机关移送法院扣押傅某引的违法所得四十万元、徐某某的违法所得四万元,均没收上缴国库;追缴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万元、叶某某的违法所得四万元。

 

二、警示意义

擅自占用耕地,违反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若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要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除了政府部门健全完善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政执法制度外,更需要营造法治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