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576068/2024-16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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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综执〔2024〕7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管理及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推进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实现常态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建立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长效机制,规范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防治并举、治违除患,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滨海花园城市。 二、职责分工 (一)建立由资规、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司法、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县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联席会议,强化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进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资规局。 (二)县资规局:对新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备案审查,加强批后监管,严格把关用地规划核实;依据职权对小区住宅开展日常巡查、受理违法建筑相关投诉举报,对违法建筑出具认定意见,责令违建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法进行案件移送;依法指导监督配合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承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县住建局:对新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展巡查,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做好样板房项目监管;对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加强对全县装饰装修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依据职权指导监督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受理违规装修、破坏共有绿化等违法建设相关投诉举报,对违规装修、破坏共有绿化等违法建设相关情形出具认定意见,责令违建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法进行案件移送;依法指导监督配合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案件进行查处,开展执法检查,对重大违法建筑案件进行查处。 (五)县司法局: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执法事项等法律适用事宜;指导监督部门及乡镇街道的行政行为;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治理中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备案,受理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房产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态化开展辖区日常巡查工作,根据赋权事项对经认定的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查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八)其他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协助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警示宣传机制。资规、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要注重日常法治宣传工作,深入群众做好社会法治宣传教育,为顺利推进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尤其在新小区、违建问题高发小区,资规、住建等部门在认定住宅小区违建后,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小区业主群、电子屏、宣传栏等渠道进行警示宣传,引导业主合法合规开展装修活动。 (二)备案审查机制。对新开发房地产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建筑设备平台设置应位于主体结构之外;在项目规划方案编审过程中,加强规划方案审查力度,避免出现可利用搭建的框架性和结构性梁柱的设计。为提高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县资规局要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对新开发房地产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联审。 (三)批后监管机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建设后,开发企业应在地块入口处公开批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不得授意或默许设计、施工等单位非法预留钢筋等,防止住户后期用于违法建筑的搭建;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新开发项目的巡查指导,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建工程违法建设行为。竣工后,开发企业在申请竣工验收过程中,资规和住建部门应加强对违建行为隐患排查,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嫌改变露台平台、搭建阳台等建设行为,在整改到位前不予通过验收。 (四)销售规范机制。县住建局应加强样板房的监管工作,要求开发商、销售商等严格按照开发项目的备案图纸进行样板房建设和装修,禁止样板房违建。县市场监管局要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过程中的广告宣传行为:1.配合县住建局加强销售合同的备案审查,防止销售商等通过增加条款、补充协议等诱导业主实施各类违建;2.配合相关部门在房产项目开建或开售前提前介入,通过实地走访、座谈等形式开展行政指导,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剖析并发布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加强法律宣传;3.配合相关部门在售楼处、样板房等重点区域投放警示海报等并公示举报电话,引导消费者抵制虚假宣传,并开展日常巡查;4.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日常监管,对房产销售宣传资料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受理涉及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装修管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修缮活动进行登记,同时将装修修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装修行为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2345”进行举报。无物业小区,由业委会或社区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规装修行为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由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驻点监管机制。新小区交付后,由资规部门牵头,联合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属地乡镇街道等对新小区进行为期三个月的驻点监管。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行政指导,对新装修户进行严格管控,发现违建行为第一时间处置到位,发现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且拒不改正的由县资规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组织部门,抓早抓小及时遏制违建势头蔓延。 (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以“反应迅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为理念,组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监管执法联动工作小组,集合住建、资规、司法、综合行政执法、属地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中坚力量,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队伍协同,构建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严格执行联动程序: 1.资规、住建、属地乡镇街道等收到违建信息后,当日在工作小组内进行发布,当日确定现场联合勘察时间及人员,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现场踏勘。 2.现场踏勘后,确认存在违建及相关情形的,经资规、住建部门认定后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属地乡镇街道同时下发停工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资规、住建两部门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县司法局牵头,按照《象山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2021)》予以明确。 3.责令改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下发后,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现场实施不定时巡查,发现存在继续违建行为的,以视频、照片等形式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对继续违建部分进行依法拆除。 4.资规、住建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在整改期限到期后出具移送函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将案件及时移送执法机关处理。 5.执法机关收到案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对移送的案件依法予以处理。 严格按照“联合踏勘-快速认定-停工限改-及时移送-依法查处”的流程,依法打击违建行为。 四、部门联动 (一)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对经行政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以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在本通知施行前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办理的,相关证照、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办理续期手续。 (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罚。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对经行政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信息标记限制,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变更、转让、抵押等事项。 (四)金融机构对经行政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发放抵押贷款。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履行义务。 (五)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对经行政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 (六)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将拒不履行或者逾期不履行限期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决定的违法当事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七)拒不履行或者逾期不履行限期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决定的违法当事人为公职人员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介入调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认定信息、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纪检、组织、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公安、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单位。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调度统筹。县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联席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例会一次,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共商制度对策,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定期开展工作调研,采取实地调研、现场办公、交流学习等形式,及时掌握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治理真实情况,找准找实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不定期组织重大事项会商,集中协调解决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共同破解工作难点、痛点。 (二)加强责任落实,优化方式方法。各地各部门要层层压实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基层责任,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防控治理各项机制,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为。要讲究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手段,在理顺工作机制、遵守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优势互补,高效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考评,提升治理实效。坚定不移推进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宣传考评工作全过程覆盖,以宣传促治理、以治理促宣传,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新环境;以考评助成效、以成效助考评,将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职责。 六、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通知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建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建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个人未按照本通知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建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司法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