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5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储存、进出口、销毁处置各环节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特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

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即将到来,生产经营日趋活跃,安全风险明显增大。8月以来,全国已发生8起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10月上旬,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接连发生6起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做好今年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形势,聚焦重大风险防控,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

二、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巡查。严格落实《象山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各地要细化重点巡控工作,特别要针对除夕、正月初一、初四、初八、十五等重点时段,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包括加油加气站)、山林、公路、烟花爆竹零售店附近等重点场所加强守护力量的配备,加大巡查力度,做好宣传、劝阻、查处等工作。

(二)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和警戒等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超标违禁、假冒伪劣、非法产品。要畅通举报奖励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一)合理布设经营网点。县应急管理局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市场需求、经营企业储存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认真做好许可把关工作,对因当地燃放政策调整中断经营后重新申领批发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审核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原则上12月底要全部完成许可发证工作。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动态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批发企业严格落实买卖合同制度和产品流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向生产企业采购和向零售点配送供应的规定,严禁采购销售超标违禁、假大空或非法产品,严禁仓库擅自改变用途、超量储存、超高堆放或堵塞通道,严禁私设仓库或在载明许可地址外储存和经营,严禁向零售点或个人销售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三)严防网络非法经营。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邮政等单位要按照《条例》《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号)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监网监〔2023〕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协同查处平台违规发布烟花爆竹信息、违法销售以及非法寄递烟花爆竹等行为,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实施分类指导、挂牌督办。

四、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县公安局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格审查《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应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联合应急管理等单位建立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等行为的联动机制。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管。严禁非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的规范装载,严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县邮政分公司要加强物流寄递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寄送物品100%开箱验视规定,严禁邮寄快递烟花爆竹。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协同依法严肃查处。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批发企业落实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实行“一合同一备案”制度,对未备案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要全面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有库存情况,督促企业12月底前全面清理库存的超标违禁、假大空产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在批发企业进货后开展一次全覆盖清查,严防旺季期间再次购进“假大空”和超标违禁产品。县公安局在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六、全面开展旺季安全专项整治

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安全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海关、邮政等单位要根据单位职责,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进出口、销毁处置等环节和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检查执法。县安委办要按照“综合查一次”要求,组织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单位,对批发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及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超药量、超规格、加装隔板垫板“假大空”组合烟花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严格追溯相关经营、运输等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七、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

各地要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线索发现融入基层应消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前哨作用,强化对辖区内城乡接合部、废弃民房、闲置厂房等重点场所及重点人员的排查,及时发现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线索,提交专业部门处置。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要强化双牵头工作力度,组织开展“打非”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批发企业、零售店(点)将烟花爆竹储存在未经许可的场所、经营流向登记不全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各地要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控,督促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加强信息化管理,严禁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严肃查处。要强化行刑衔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