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3 13:48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4〕40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我县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4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落实“天一甬宁保”承办机构在参保推广工作的主体责任,持续发挥政府部门对参保推广的支持引导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天一甬宁保”参保覆盖面,有效提高全县医疗保障水平。

二、保障待遇

2025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人员可以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按保障方案享受相应待遇。

(一)参保范围

参保对象为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且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

(二)保障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连续参保的积极性,做好与2024年度相关衔接,2025年度产品保障责任坚持“责任范围不变、总体保额不变、鼓励长缴多得、区分既往群体”,包括住院及特病门诊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住院及特病门诊自费医疗费用保障,恶性肿瘤处方外配自费药品和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保障,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025年度“天一甬宁保”保障方案》。

(三)保障期限

2025年1月1日0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产品不设等待期,赔付享受条件和结算周期原则上与参保人员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参保缴费

(一)参保时间

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2月25日。

(二)缴费标准

未成年人(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档参保人员50元/人;其他参保人员100元/人。

(三)筹资方式

1.个人购买。动员个人出资购买,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历年账户余额为本人和直系亲属购买。

2.集体购买。鼓励用人单位使用工会经费等方式集体购买,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城乡居民集体购买。

3.资助参保。参保期内,本市户籍特困、低保、低边、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市级财政承担40%,区(县、市)财政承担60%。

(四)参保方式

“天一甬宁保”参保缴费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主要渠道如下:

1.关注“天一甬宁保”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参保入口”办理;

2.浙里办APP,进入“浙里医保”点击“浙里惠民保”进入参保页面办理,或搜索“甬金通”,在“甬金通”首页参保;

3.支付宝搜索“天一甬宁保”参保;

4.承保机构官方微信公众号;

5.承保机构各服务网点及销售人员;

6.政府认可的其他平台和辅助推广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天一甬宁保”是为宁波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定制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推进共建共享、共同富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参保推广工作高效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医保局牵头抓总,协调各单位支持承办机构做好参保推广工作,引导群众踊跃参保。各部门、镇乡(街道)要继续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参保动员,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家庭成员带头参保。县教育局要继续做好学生的参保动员。各承办机构结合县及镇乡(街道)的参保推广方案,落实主体责任,做实参保推广,并同步做好理赔服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镇乡(街道)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支持承办机构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协助做好参保推广工作。各承办机构要结合历年赔付工作,深入群众,精准宣传,通过典型赔付案例现身说法,带动群众对“天一甬宁保”的了解和认可;要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加强在基层的业务培训与宣传,争取基层工作者、医保业务联络员等协助做好参保推广、理赔服务等工作;要以“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为契机,促进全社会形成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保险理念。县委宣传部、县传媒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着力营造“全民参保”的浓厚氛围。

附件:1.2025年度“天一甬宁保”保障方案.doc

          2.县级有关部门“天一甬宁保”推进工作联系名单(略)

          3.镇乡(街道)“天一甬宁保”推进工作联系名单(略)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