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11-2024-0001
各科室(处)、司法所、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以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经局党组同意,决定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重要规划类
法治政府建设、普法等方面重要规划和政策草案的起草。
(二)重大公共政策(措施)类
有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重大工程建设(购买服务)项目类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货物类采购项目。
(四)其他
1.属于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录入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平台并向县委政法委报备的行政决策事项;
2.纳入局机关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三)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四)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五)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六)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七)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