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1-2024-0004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休闲船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象山县休闲船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休闲船艇管理,促进海上(水上)休闲旅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限定水域内,使用游艇和运动船艇等休闲船艇从事休闲活动、游览观光、体育运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运动船艇包括帆船帆板、桨板、赛艇、皮划艇、冲浪板、摩托艇、冲浪艇等船艇。
第三条 休闲船艇管理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科学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海事部门负责游艇的登记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休闲船艇通航和停泊安全有关区域划定工作,依法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航行警告的发布。
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游艇码头建设审批、港口经营许可审批、游艇码头的监督管理和游艇检验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运动船艇的管理;负责对运动船艇俱乐部的监督管理,从业者技术培训,赛事和训练期间管理;负责休闲船艇从事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赛事主办方赛前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县渔业局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休闲船艇活动水域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游艇码头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休闲船艇从业企业的注册登记,对从业者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休闲船艇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辖区内海上(水上)救援体系,制定地区安全预警机制与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设专业救援队伍。协同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经营主体的安全管理和教育。
各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船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划定休闲船艇营运区域,并在区域内设置休闲船艇码头;码头显著位置应当安装电子屏幕,实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第六条 鼓励休闲船艇所有人、从业经营人加入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开展服务质量考核、统计分析、提供信息咨询等活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游艇所有人可根据需要加入游艇俱乐部,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取得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八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向海事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艇俱乐部备案报告书;
(二)俱乐部简介;
(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游艇俱乐部公司章程;
(五)游艇俱乐部专职管理人员服务合同;
(六)游艇专用停泊码头或水域的相关批准或认可文件;
(七)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管理协议;
(八)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游艇俱乐部从事海上(水上)休闲活动和游览观光服务等活动,应向县文广旅体局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游艇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游艇操作人员证书,委托管理的应提供委托管理合同和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合同;
(三)《游艇俱乐部备案书》;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个人自愿加入游艇俱乐部成为会员,会员应服从游艇俱乐部管理,可使用游艇进行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
第十一条 运动船艇进行海上(水上)活动前,船艇所有人应向县文广旅体局备案,取得船艇识别号,并在船体显著位置标明船艇识别号和核载人数。
第十二条 运动船艇所有人根据需要加入运动船艇俱乐部,运动船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取得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运动船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向县文广旅体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船艇俱乐部备案报告书;
(二)俱乐部简介;
(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运动船艇俱乐部公司章程;
(五)运动船艇俱乐部专职管理人员服务合同;
(六)运动船艇停泊码头或水域的相关批准;
(七)与运动船艇所有人签订的管理协议;
(八)运动船艇驾驶人员资质证书;
(九)运动船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等;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俱乐部使用运动船艇从事经营性海上(水上)休闲活动和游览观光,应向县文广旅体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运动船艇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操作人员证书,委托经营的应提供委托经营合同和运动船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合同;
(三)经验收合格的码头或经核定停靠点的靠泊协议;
(四)《运动船艇俱乐部备案书》;
(五)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六)组织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休闲船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台相关备案细则,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与旅游体育、公安、港航、交通运输、渔业、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共享备案信息。
休闲船艇经营管理主体提交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备案部门发现经营管理主体或其从事休闲活动和游览观光等活动的休闲船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备案名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一)终止经营海上(水上)休闲活动的;
(二)不再具备休闲船艇经营备案条件的。
第十五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经营管理主体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休闲船艇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主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船艇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限航、禁航等规定。
第十七条 休闲船艇航行时,其驾驶人等操作人员除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靠在规范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乘员;
(二)不得超过核定乘员;
(三)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改变航线,不得超航区航行;
(四)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五)出港前应完成乘员身份信息采集和安全教育;
(六)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 休闲船艇经营管理主体应当遵守有关防治船艇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分类储存保管,留存相应的记录与单证,到岸后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转运和处置,不得向水域排放。
第十九条 休闲船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可立即向县渔业信息中心报告(报警电话:95110),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海事部门、县文广旅体局、县渔业局负责休闲船艇的监管与执法,休闲船艇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由海事、旅游体育、渔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