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渔业局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1 10:17 信息来源:象渔发〔2023〕89号 浏览次数:

BXSD65-2023-0104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

现将《象山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象山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渔船基层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实落细基层渔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渔船分级分类安全管理。

(二)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渔船配备安全巡查员,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一艘船、每一个船东船长和船员,严格执行编组生产和“一点验三报告六提醒”制度。

(三)落实渔船动态管理,开展渔船开捕前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对所辖渔船要实行风险隐患“常普常新”,将排查情况及时录入风险隐患普查平台,全面掌握本组织下辖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维护通导设备正常运营,及时上报渔船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紧密依托当地村、社区,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着力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协助渔船捕捞许可、船舶证书、各项补助申请的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主动参与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及时调解、化解渔事争议纠纷。

(六)按要求做好渔船防风撤离、北斗下线、渔船码船员码、捕捞产量等的汇总统计并准确及时填报,做好船员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

(七)做好基础资料的日常整理,按照“一船一档”要求,

建立渔船安全管理档案并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组织化管理。组建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报县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并有较丰富的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二)落实管理工作人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配备每人不超过50艘渔船的专职安全员和若干名能保证渔船信息管理平台24小时轮流值班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一类组织(纳管渔船150艘以上)不少于6名,二类组织(纳管渔船100—149艘)不少于5名,三类组织(纳管渔船50—99艘)不少于4名,纳管50艘渔船以下组织不少于2名,确保“一点验三报告六提醒”制度落地。

(三)落实办公场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日常办公管理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并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等通讯设备和电子屏、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规模。管理的渔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艘。

(五)实行制度化管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根据实际制订

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清晰并与工薪奖惩挂钩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值守、信息统计、安全台账管理、渔船编组生产、动态点验、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制度,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动态管理、应急救助等方面实现规范化运作。

三、经费补助与考核

(一)经费补助。

对管理规模达标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每年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分为基础经费、公司管理考核奖励、安全员考核奖励、值班补贴四部分。

1、基础经费:一次性补助开办和渔船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经费5万元(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因变更组织名称、负责人或办公场地等原因重新开办的,不再重复补助),另外,以纳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渔船每年300元/艘作为运营补贴费;

2、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考核奖励:以纳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渔船每年1000元/艘为基数,实行年度考核,按年度考核计分实施奖励;

3、安全员考核奖励:以安全员联船管理的渔船每年500元/艘为基数,通过每季度评分考核,按季度考核计分实施奖励;

4、值班补贴:对按照规定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每年按管理渔船200元/艘的标准实施补贴。

(二)设立百万人才奖励基金:鼓励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人才

引进,对35周岁以下,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保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每人每年奖励2万元,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才每人每年奖励1万元,自进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第二年开始奖励。

(三)考核。

1、考核项目、指标及计分办法。

考核项目分共性项目、加扣分项目两部分,共性项目满分100分。(见附件1、附件2)

2、考核程序和要求。

(1)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根据日常工作及管理台帐,对照考核项目进行自查,形成考核自查报告。

(2)镇乡(街道)渔业办公室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季度考评、年度考核。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3)县渔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日常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在镇乡(街道)考核的基础上,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3、奖惩办法。

(1)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按年度发放基础经费和值班补贴,并结合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每年度根据考核分数对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发放公司管理考核奖

励。对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不予发放公司管理

考核奖励。

(2)安全员考核由各属地政府农(渔)业办公室按季度进行,考核结果报县渔业局,县渔业局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发放安全员考核奖励。

(3)执行优胜劣汰机制,对考核先进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取消该组织和负责人评比各类先进资格,同时向属地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管理渔船资格,所属渔船划归考核先进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较大及以上事故倒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4)在年度考核或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考核对象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取消其管理渔船资格。

(5)资金使用要求:所有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运营,要确保“安全员考核奖励”、“值班补贴”、“百万人才基金”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等情况的,相关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2023年度考核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象山县基层渔业

公司化管理实施意见》(象水渔发[2021]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表(略)

          2.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安全员主要职责

          3.象山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安全员考核表(略)

          4.平台值班和动态管理制度

          5.象山县渔船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渔船评分评级表)(略)

附件2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安全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发放宣传资料,及时传达上级通知、通告和相关政策。

二、督促基层组织纳管船舶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每年伏休期与船东船长面对面签订责任书。

三、负责海上安全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经常性开展纳管船舶安全检查,协助船检、执法等部门登船检查,对所辖渔船要实行风险隐患“常普常新”,排查情况及时录入相应平台,并落实跟踪整改;及时向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渔业生产安全隐患和渔船违法违规情况。

四、负责基层组织船舶审核、统计工作,摸清渔船底数,熟悉渔船实际作业情况,掌握渔船实际上船人员名单及持证情况,收集船东船长、渔船监护人(渔嫂)、渔船海上通讯等联系电话,掌握渔船所有联系方式,确保与渔船保持即时联络,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及时报告所属基层组织、属地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

五、掌握渔船进出港动态,督促或协助渔船做好进出港报告工作,劝阻干预不适航渔船出港,不听劝阻的报告基层组织。

六、掌握渔船编组情况,梳理调整不合理的静态编组;关注出港渔船动态编组,保持与渔船联系。

七、掌握海上船舶动态,遇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及时向船只通报气象信息、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动态情况;掌握渔船北斗、AIS等安全终端在线情况,每天9:00时和16:00时分两次点验联系渔船,确保掌握渔船动态;发现渔船下线要及时联系,了解原因,督促立即恢复上线,通知设备故障渔船尽快返港维修。

八、做好保险到期、资源费缴纳提醒和协助办理船舶年检、证书年审、买卖过户等相关业务工作。特别关注老旧船龄渔船、核载10人及以上重点渔船和未检验渔船,定期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概况(船舶数量、结构等船只情况)。组织动员未持证或持不适任证书人员参加报名培训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船员培训的资格审查、组织工作。

九、负责海上生产事故的统计,及时报告紧急或异常情况,积极参与施救,并协助做好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属地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4

平台值班和动态管理制度

为实时掌握渔船动态情况,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对管理渔船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值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确保值班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二、值班人员应熟悉信息平台系统软件的操作,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如遇系统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负责人和所属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分中心汇报。

三、值班人员应密切监视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发出的遇险、求助等报警信息,及时核实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并向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负责人和所属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分中心汇报。

四、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报警流程和上级领导的部署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及时向相关单位传达救助信息。

五、值班人员应每天核查各船北斗在线情况,对未在线渔船必须落实追踪措施,查明原因,解决问题,督促渔船北斗始终在线。

六、值班人员应及时通过平台向渔船发布气象海况信息和应急预警信息。

七、值班人员应详实记录值班日志,并定期对值班日志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日志记录要求字体工整、内容正确、完整。

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保密制度(试行)》,不得随意对外泄露渔船相关信息。

九、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十、值班人员的值班工作中要认真、仔细、负责,与渔船联系要热情、礼貌。

十一、严格执行交接班程序,交接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情况的交接工作。

十二、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提前请假,并事先请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负责人安排他人代班。

十三、因值班人员工作失职、处置不当而贻误处置时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