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象山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06957101@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江瑜,联系电话:0574-65753534。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0日

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象山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标准

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财政发展重要规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一)财政发展重要规划的标准:五年和五年以上财政发展专项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

(二)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的标准: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税收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标准: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有关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

二、排除事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已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六)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关于《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3年,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以下简称《判定规范》)。我局对照《判定规范》,参照《宁波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提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执行性。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财政发展重要规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明确上述事项应纳入年度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对上述事项的标准进行了说明。

(二)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排除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

四、文件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财政发展重要规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已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于2024年3月11日至3月20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