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研究起草了《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2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791699872@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墙头镇观海南路28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张玮秦,联系电话:0574-65810776。
附件1: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墙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标准
(一)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重大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投资类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
1. 重大规划类
(1)编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
(2)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
2. 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类
(3)对外签署的投资额较大,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投资额较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5)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7)其他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
(8)涉及被征收人户数40户以上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以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项目。
施工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列入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变更的,参照《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关于《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镇党建综合办公室拟订的《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该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墙头镇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为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根据县级文件精神,出台本级文件。
二、出台决策的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等有关规定。
《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于3月13日至3月22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墙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