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号提案《关于给民营医疗机构良好生存空间的建议》已收悉,作为协办单位,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民营医药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2022年1月1日起,宁波市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政策体系。县医保局坚持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定点管理原则,不断优化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和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一、实施统一医保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省、市医保政策,不区分所有制形式,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均实施统一的医保管理办法,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价格,并无区别。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减轻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符合条件的公立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医保周转金,用于垫付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各类医疗保险基金,申请条件及拨付标准均统一。同时,为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参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民营医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相同等级医院标准管理。

二、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方式

为优化基金支出总额预算和控费管理,我县制定了《象山县推进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及《象山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均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方式,充分发挥医保支付在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杠杆作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住院方面,实行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点数付费。全县所有开展住院的医疗机构根据“同病同价、结余留用、合理超支负担”原则,执行统一的全县住院DRG付费标准,促进分级诊疗和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管理,做到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政策相一致。

门诊方面,非医共体单位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县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公立医疗机构和20余家民营医疗机构均按同一标准下达年度总额预算指标,实行“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并无区别。

三、鼓励社会办医纳入定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中,明确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理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我局对所有制形式不同的医疗机构并无区别对待条款,均执行统一的申请条件和操作流程,将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目前,我县已有定点医疗机构75家,其中民营48家,占比64%。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政策措施,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总额控制预算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科学确定考核指标,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医药机构长期健康发展。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