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新桥镇研究起草了《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sxqiao2023@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新桥镇市民广场北侧,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胡东杰,联系电话:0574-65880011。



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标准

(一)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重大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投资类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

1. 重大规划类

(1)编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

(2)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

2. 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类

(3)对外签署的投资额较大,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投资额较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5)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7)其他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

施工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列入象山县新桥镇重大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变更的,参照《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关于《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2021年开始,宁波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实现市县乡三级100%全覆盖,明确各决策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在实践中,由于“重大”一词较为抽象,难以作精确定义,各部门在理解层面上存在差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界定也具有主观性,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自主性。随着2023年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的发布,有必要对照该标准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哪些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列举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明确上述事项应纳入年度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明确哪些行政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财政政策、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排除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

四、文件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决策事项。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3月22日至3月31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