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公正公开的原则,我中心现将《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座谈会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座谈会时间:2024年3月25日,座谈会地点: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11楼会议室。
联系人:谢晓丁 电话:057465753651
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2日
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国资监管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对出资人权益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批事项须报县政府或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县政府建立投融资联席会议制度,商议决定全县投融资改革、国有企业管理、市场化转型等重大事项。投融资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分管国资副县长任副召集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营商办、县税务局、县国资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存在以下情形的,需由常务副县长召集投融资联席会议。
(一)国有资本投资(含股权)单个项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
(二)企业购置资产(含土地使用权)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
(三)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股权)对外转让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
(四)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及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
(五)企业投融资事项中新发行债券;
(六)国有资产资源注入相关安排及事项协调。
(七)国资国企涉及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事项。
第六条 企业涉及以下事项须报县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新设、注销、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二)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解散等事项,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后,改制事项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破产、重组、解散等事项,经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县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国有资本投资(股权,不含购置资产)等事项,分以下三种情形:
1.国有资本投资(含股权,不含购置资产)单个项目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2.国有资本投资(含股权,不含购置资产)单个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融资联席会议决定;
3.国有资本投资(含股权,不含购置资产)单个项目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县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企业购置资产(含土地使用权),通过竞拍方式购置的,原则上不得超出核准额度。若竞拍价超出核准额度时,应即时向原核准人请求,经同意后方可施行,事后补办报批手续。企业购置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分以下三种情形:
1.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2.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3.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县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五)企业购置生产经营性用车事项,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六)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股权)对外转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分以下三种情形:
1.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2.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3.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县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七)企业资产(含股权)在县属企业之间有偿调拨、无偿划转等,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八)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及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分以下二种情形:
1.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2.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县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九)企业投融资事项,分以下四种情形:
1.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县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2.超出综合成本控制线融资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3.企业发行债券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融资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4.调用国有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十)竞争类企业放权授权清单,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十一)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出境事项,按县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与关联方交易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由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第七条 企业涉及以下事项经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审核后,须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一)直接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二)直接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购置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
(四)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股权)对外转让,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下;
(五)企业资产(含股权)在县属企业内部有偿调拨、无偿划转的;
(六)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及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
(七)企业对外融资在综合成本控制线内的;
(八)企业之间担保及借款,企业产权、股权对外抵押担保等;
(九)企业对外一次性捐赠、赞助超过3万元(含);
(十)企业资产协议出租项目;
(十一)企业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十二)其他对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 企业涉及以下事项应向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一)企业任免的人员;
(二)下属企业董事、监事人员的任免;
(三)下属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四)企业财务各项报告,包括: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决算及其报告、财务内部审计及其审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等;
(五)企业内部责任制的考核以及对下属企业的相关考核;
(六)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下;
(七)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融资成本、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企业资产内部评估增值,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亏损,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
(九)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十)其他须备案的事项。
上述事项在该事项发生后20日内,经县政府直属企业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县委或县政府已经审议同意的事项,不再需要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企业劳动用工及薪酬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批及备案事项实行一事一报,通过县国资综合监管平台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的决议,相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说明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和备案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县政府直属企业和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审核把关责任,县国资管理中心要强化监管职能,定期对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向县政府或县国资管理中心报批备案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现就起草的《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县国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范要求,贯彻放管服的思路,加快县属国企市场化转型,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激活国企内生动力,促进我县国企高质量发展。
2、国资国企分管调整的需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政府直属企业以及海经区、大目湾、影视城和其他部门代管企业,统一由分管国资国企副县长管理,原规定的分管领导作相应调整。
3、明确责权利的需要。原《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20〕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发展需求,相应审批事项和额度进行调整,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二、制定情况
该文件在前期县国资管理中心与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研究探讨的基础上,于2024年3月25日就《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有关修订内容向各县属企业征求意见,在县国资管理中心11楼会议室开展了联合探讨,会上大家基本认可了办法草案,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继续保留县政府投融资联席会议召集机制,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增加分管国资副县长为副召集人。实行分层分类管理机制,具体日常事务的审议决定由分管国资副县长召集,以下事项由常务副县长召集:
(1)国有资本投资(含股权,不含购置资产)单个项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
(2)企业购置资产(含土地使用权)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
(3)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股权)对外转让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
(4)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收款项报损及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核销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
(5)企业投融资事项中新发行债券;
(6)国有资产资源注入相关安排及事项协调。
(7)国资国企涉及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事项。
2、原由常务副县长审批调整为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审批额度做相应的调整:国有资本投资(工程、股权)、购置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股权)对外转让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含)由县投融资联席会议审批。
3、资产核销100万元-1000万元(含)原由常务副县长审批调整为县投融资联席会议审批;原1000万元-2000万元(含)由投融资联席会议审批、20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统一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增加竞争类企业放权授权清单,由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5、企业股权、资产在县属国企内部划转的,由原常务副县长审批调整为国资管理中心审批;在县属国企之间划转的,由原常务副县长审批调整为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
6、县委或县政府已经审议同意的事项,不再需要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或备案。
7、报批及备案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由原纸质报批及备案调整为通过县国资综合监管平台申报。
《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3月25日通过座谈会方式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