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30/2024-167555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03-29
县卫生健康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67-2024-0001 | ||||||||||||||||||||||||||||||||||||||||||||||||||||||||||||
文件编号 | 象卫发〔2024〕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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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人员聘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等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局党委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人员聘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等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人事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卫发〔2011〕238号)、《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卫发〔2012〕152号)、《象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暂行办法》(象人社〔2019〕113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事业人员聘用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等管理作出规定如下: 一、规范聘用合同管理 1.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人事聘任有关管理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附件1)。聘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2.合同签订期限分两类人员,不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8年(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三家医共体工作人员由医共体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医共体法人是唯一聘用单位主体。 3.聘用合同中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前,未参加过工作或参加过工作但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视为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 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研究生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作优秀的,可提前转正,但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4.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一般签订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及时续签。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龄满25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解除聘用合同,单位须正式行文通知,并及时抄送局组织人事科和本人。局组织人事科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为解聘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转接关系,单位为解聘人员及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 7.受聘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须及时变更聘用合同,其中医共体成员单位之间调整的,需及时变更聘用协议;受聘人员调整工作单位的,须及时转接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一份存本人人事档案中,一份由原聘用单位存档,一份由本人留存。到新工作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8.聘用合同到期,如继续聘用的,聘用双方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及时续签聘用合同。 9.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医务人员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医师资格证书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10.受聘人员取得相应执业(职称)资格后,聘用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并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11.岗位聘任协议签订期限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12.岗位聘任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书的续订(变更)和解除(终止)等参照聘用合同签订相关规定。 二、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1.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选送从事临床、中医、口腔等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简称住培)或助理全科规范化培训。特殊情况的,参照各单位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规范化培训。 2.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简称住培学员)应与选送单位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附件2),选送单位和住培学员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根据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3.住培学员在住培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住培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住培期间计算工龄。 4.住培学员在住培期间申请读研究生的,应参照各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5.住培学员住培结束后应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选送单位工作。 6.住培学员住培结束后如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返回原选送单位工作期间三年内可申请回住培基地参加结业考试,第一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70%发放,第二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60%发放;第三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50%发放。 三、规范定向培养管理 1.定向培养一般采取“招录招聘”并轨培养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局与定向培养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附件3),委托浙江省内医学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毕业后回象山工作。 2.定向培养医学生入学教育培养期间,由所在高校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每年寒暑假由县卫生健康局协助定向生的见习、实习事宜。 3.定向培养医学生在校委托培养期间,经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可报考定向培养专业本科同等学历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须签订定向培养补充协议(附件4),研究生就读期间费用自理,不享受定向培养专项财政补助政策。 4.定向培养人员一律按协议回象山县就业,定向培养人员在毕业离校后一个月内,应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到,提交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5.定向培养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后,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享受国家 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待遇。 6.定向培养人员毕业入职受聘后,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 附件1.象山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2.象山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3.象山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协议书 4.象山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补充协议书 附件1 象山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印制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主管部门: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住址: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江省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宁波市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等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项执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专业、岗位意向,安排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有关岗位及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岗位变更等具体事项,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做出明确约定。岗位聘任协议书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守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规范和各项安全操作规范,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乙方若有违反,甲方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乙方对工作中涉及到甲方商业秘密或岗位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有泄密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使用期聘用合同的解除 1、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 a、试用期为12个月、6个月的新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事假累计分别超过40个、2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 b、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或非法上访的; c、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d、因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效率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被有效投诉或被有关部门发现有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 e、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数额较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f、纪律松弛、作风散漫,经组织2次以上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g、其他不合格情形。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3、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在聘用期间,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医师资格,又不申请转岗申请的,或虽申请转岗但不服从甲方岗位调剂安排的,或转岗后次年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聘用合同解除。 (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八)乙方受到开除处分的,聘用合同解除。 (九)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甲方。 (十)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十一)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参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四条执行。 (十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甲方与乙方的人事关系终止。 (十三)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如涉及经济补偿,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五)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未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保守甲方商业或岗位秘密的,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人才交流须按《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卫生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20]52号)文件执行。 八、双方特别约定事项 (一)甲方为完成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或重大社会公益性任务,对乙方实施的指挥、管理及岗位调整安排等,乙方有服从的义务。 (二)如出现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未届满,聘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届满止。有关培训期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按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执行。 (三)在培训期间解除培训协议的,本合同继续履行,但乙方应按培训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如单方解除合同,但不属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乙方自愿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计算标准:按上一年度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年平均工资”×130%×未满合同年限。如乙方经过甲方出资培训后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赔付上述损失外,还应向甲方返还全部培训费用。 九、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岗位聘任协议书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宁波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有关文件的规定,现聘用在岗位工作。 一、岗位名称: 二、岗位职责: 三、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自行终止,需继续签订岗位协议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以及部门依法制定的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条件。 五、本协议书的变更、解除等事宜均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以及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六、双方其它约定: 七、本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聘用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受聘人员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续订(变更)合同记录
续订(变更)岗位聘任协议记录
附件2 象山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编号: 甲方(选送单位): 乙方(住培学员):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浙江省有关部门《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等的相关规定,为共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选送乙方到(住培基地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等,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第二条本项住培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在住培期间,甲乙双方之间的人事聘用、工资关系不变,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并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 第四条为协助和辅助乙方完成住培任务,甲方将根据现行政策和单位内部制度的规定在住培期间向乙方提供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报销因住培需要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费用报销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参照甲方的现行财务制度、报销手续)。 第五条在住培期间,乙方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双方已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遵守住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及医疗规范; (三)必须严格按照住培基地制定的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要求执行、完成培训任务,通过住培基地规定的各类培训考核(包括但不限于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获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乙方不得中途擅自退出、无故终止、中断住培。 第六条住培期未满,乙方被住培基地退回的,甲方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第七条住培结束后,乙方应当及时回归甲方参加工作,并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内容及岗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急诊、ICU、院前急救等)。如乙方未按期回归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停发乙方未到岗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待遇等,停办乙方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逾期15天仍未到岗工作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及人事聘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按照旷工处理,直至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象山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八条乙方承诺在住培结束后回归甲方处,继续服务 年。该服务期自乙方回到甲方处正式上岗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服务期应当相应顺延: (一)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享受法定医疗期的,医疗期不计入服务期,服务期由此顺延相应天数; (二)乙方在服务期内累计享受事假假期超过一个月的,该事假假期不得计入服务期,服务期由此顺延相应天数; (三)乙方因入学、专科进修、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而离岗脱产的,离岗脱产期间不计入服务期,服务期由此顺延相应天数; (四)乙方因其他原因中止履行人事聘用合同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中止履行期间不得计入服务期,服务期由此顺延相应天数。 第九条 在服务期内,如遇甲乙双方的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聘用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届满之日。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一)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主要指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生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事由。 乙方基于以上事由在住培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或直接终止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款项及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在住培结束后如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返回甲方工作期间三年内可申请回住培基地参加结业考试,第一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70%发放,第二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60%发放;第三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50%发放。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期回归甲方工作或者拒不履行服务期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款项及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且应当按照《象山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充分了解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内容,并完全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自愿承担相关的履约后果及责任。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象山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 协议书(模板) 甲方: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乙方(定向生): 为切实做好象山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根据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编办、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五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象卫发〔2023〕78号)文件精神,就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培养院校及专业 培养院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专业:临床医学。本科层次,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 乙方在校期间,不具有事业人员身份资格,其一切行为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在校期间,乙方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等政策。 二、毕业后去向与待遇 (一)乙方本科毕业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报到,接受并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到岗就业。 (二)就业去向: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卫生院。 (三)就业待遇: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经专业知识测试、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程序)、考察等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县人力社保、编制、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录用、进编手续,纳入卫生健康系统统一管理,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如毕业当年实施编制备案制等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四)服务年限:乙方在镇乡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服务。调离外系统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习费用补助 乙方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不少于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在校期间补助40%,分5年发放,如期毕业到岗后,凭学历学位证书一次性补助60%。 四、甲方责任 (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乙方办理人事录用、进编等手续及工作期间有关待遇事项。 (二)负责要求用人单位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乙方责任 (一)乙方在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期毕业。在校期间,乙方的一切行为由其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除因身体原因休学或应征入伍等延迟毕业外,乙方应按期取得毕业资格,否则由甲方取消其定向培养生的录用资格,并收回已发放部分的学习补助费用。乙方因违规违纪被校方开除的,由甲方收回所有学习补助费用,并不再享受就业等定向培养生的所有待遇。 (三)乙方毕业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甲方下属单位(即聘用单位)有权解除与乙方聘用合同。 (四)乙方本科毕业后需就读研究生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后未同意的,乙方须如期向甲方报到并接受统一安排。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读研究生的,补助发放至本科毕业止,乙方须书面承诺研究生毕业后回象山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如当年未考取研究生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到。研究生毕业当年如符合县政府医学人才奖励政策的,按毕业当年最新政策给予医学奖励补助。 (五)乙方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后或未满服务年限的,均不得参加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录招聘。 (六)在校期间,乙方如应征入伍并考取军校的,须告知甲方和培养学校。 (七)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落实工作岗位或相关待遇的,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除按照国家政策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外,符合入职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后,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到岗就业的。 2、到岗就业后,未按照协议履约至服务期满的;或者在服务期内,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未能继续履约服务的。 3、未经甲方同意在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 4、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报考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 5、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加任何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 6、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报名参加省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 7、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三)乙方违约的,须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定向培养补助费和有关住培经费,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上一年度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年平均工资”的130%标准×未满服务年限计算。 2、甲方有权将乙方违约情况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协议规定退还定向培养补助费和有关住培经费及支付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违约情节严重的将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3、甲方有权将不诚信行为相关材料归入乙方人事档案,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晋升等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4、甲方有权将乙方违约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 5、违约当年,乙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将其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为不合格。 七、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除本协议约定之外,有关聘用、住培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按聘用单位与乙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由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录取乙方后即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乙方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家长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象山县定向培养补充协议书(模板) 甲方: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乙方: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象卫发〔2018〕79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于2018年7月3日签订《2018年象山县定向培养临床医生协议书》1份。在该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乙方提出毕业后报考就读研究生。为实现定向临床医生培养目标,保障双方权益,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本科毕业后需就读研究生的,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书,并经得甲方同意。乙方承诺研究生毕业后回象山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服务期限至少5年以上;如当年未考取研究生的,乙方不再报考并及时向甲方报到。 二、读研期间,乙方发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且乙方不具有甲方事业人员身份,其一切行为与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研究生毕业后,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经体检、考察等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县人力社保、编制、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录用、进编手续,纳入卫生健康系统统一管理,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如毕业当年实施编制备案制等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四、乙方研究生毕业后,就业去向原则上为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具体单位由甲方局党委研究决定。毕业当年如符合县政府医学人才奖励政策的,按毕业当年最新政策给予医学奖励补助。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就读的;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后和规范化培训结束后未按规定到甲方报到的;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的;未经甲方同意在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其他违约行为的。 六、乙方违约的,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甲方有权将乙方违约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甲方有权将不诚信行为相关材料归入乙方人事档案,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招录(招聘)的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违约当年,乙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将其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为不合格;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定向培养补助费和有关住培经费,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上一年度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年平均工资”的130%标准×未满服务年限计算。 七、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落实工作岗位或相关待遇的,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八、考取博士生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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