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渔业局关于印发《象山县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10:25 信息来源:​象渔发〔2024〕18号 浏览次数:

BXSD65-2024-0101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象山县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渔业局

2024年3月11日

象山县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象山县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渔业领域发展战略规划、产业规划;

(二)渔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渔业领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四)渔业领域重大改革和措施、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渔业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局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

(一)本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本局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五)涉渔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已作出规定的落实事项。

三、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集体审议并报局党组同意,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对外公布。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