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统计局>政务资讯>公告公示
象山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4-02 16:39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裁量基准来源备注
1330234001002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纠正错误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统〔2023〕57号)
拒不纠正错误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非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其中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3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其中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中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在违法比例90%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如实答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对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330234001007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已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再次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统计调查关系半年内,初次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可以不予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超出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不予处罚
超出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在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超出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未报送按照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有关规定处罚
3330234002000对违反普查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一般情节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农业生产经营户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浙统[2023]57号)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